第九十六章 母亲(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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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父母财产反侵权

申无限得意洋洋,依照判决重新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并以王淑祥的财产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姐妹还去哪里说理呢?

011年的清明节,穆玲、穆颖、穆晶来为父母扫墓。

穆玲说:“爸、妈,你们知道了吧?我们姐儿仨不但没能保住房子,还让你们存放了几十年的财产侵权了。真对不起!”姐妹三人哭成一团。

过了好长时间,大姐穆玲擦擦眼泪,让妹妹们把厚厚的材料搬到父母墓前:“爸、妈,你们仔细看看,这是我们递交给法庭的整套证据。”

三姐妹一张一张展示开来:

第一部分:有关房屋买卖政策、手续、申请及处理决定

1、1994年元月,禾县房改办公室编印的《禾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资料汇编》,包括国务院、省、禾县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此时,禾县才开始进入政策学习讨论阶段。

、1995年1月1日,禾县人民政府禾政[1995]第51号文件,《关于印发<禾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实施方案>的通知》,附“禾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从这时起,禾县才进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阶段。

、申无限自己手写、内容无一真实的《买卖房屋契约书》。落款日期为199年4月5日,写在199年月出厂的纸上。

4、那套抢走王淑祥住房的交易手续:缺少产权人等重要项目,房产坐落、间数、面积、建筑结构填写混乱,未确权就出卖,未交钱先过户。

5、1994年11月4日,食品罐头厂向其主管局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的《禾县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认为教训是深刻的。变卖国家资产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就擅自做主卖出,说明了我们政策观念不清,领导关系不顺,胆大妄为,对离休干部穆轩的遗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谊感。”

6、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7、1996年1月日,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

经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表明,禾县食品罐头厂在出售自有公房问题存有以下问题:⑴现任厂长李力(原厂长助理、厂班子成员)证明:九二年四月二十五号该厂与申无限办理的‘买卖房屋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向主管局请示,属原厂长和办公室主任自行办理的。四是厂子当时根本没下委托书。五是在办理转移手续的九四年,没有通过现任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⑵禾县食品罐头厂自有公房在出售前没有请示主管局批准。

处理决定:⑴食品罐头厂的自有公房属国有资产,出售前必须向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出售。原领导和办公室的决定和协议无效。⑵鉴于食品罐头厂既没请示,又没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给申无限个人,本所根据县局领导的指示声明无效。⑶九四年二月二十八号为其办理的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无效,宣布禾私房字第10119号作废收回。⑷在这次交易中申无限所负担的交易及一切费用一次全部退还本人,从决定下达之日起十天之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手续。

8、1996年5月15日,王淑祥交给厂里的“买房申请书”。

9、1996年10月0日,王淑祥向厂里递交的“购买自住公房再次申请书”。

10、000年月9日,禾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禾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给禾县国营石材厂发的通知:

㈠申无限禾私房字第1011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申无限接到本通知5日内到确权办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10119号房屋所有权证。

㈡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退给申无限195号(王淑祥租住)购房款。

㈢申无限5日内到禾县交易所、确权办领回本人担负的有关交易、确权费用。

㈣王淑祥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这套公有住房。

第二部分:有关王淑祥住房的判决及裁定书

1、1996年6月6日,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6)禾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申无限房屋买卖无效,根本不具备翻建房屋的条件,其翻建房屋实际已不能履行。故原告申无限请求被告张同退还四万元主张无事实根据。

、1997年6月7日,禾县人民法院做出的(1997)禾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申无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7年10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997)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驳回申无限上诉,维持原判。

4、1998年11月18日,禾县人民法院下达“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1998)禾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5、1999年7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却没有高院院长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008)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

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7、008年10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丝毫不理睬王淑祥的女儿们当场提出的质疑,在她们有理有据地证明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出售房屋前没有征求过王淑祥的意见,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仍然下达的(008)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禾县人民法院(1998)禾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发回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8、在上级法院具有明显倾向性和压力之下,009年10月9日,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009)禾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与1998年初审时的证据完全相同,却做出了与当初完全相反的判决。

9、王淑祥的女儿们把整套证据、材料又重新提供给中级人民法院,再加上禾县供销合作联社老干部科以及老干部支部的新证明。在法庭上,律师清楚分析事实,充分证明房屋买卖侵犯了王淑祥的优先购买权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010年6月1日下达的(010)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维持禾县人民法院(009)禾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第三部分:单位和个人证明王淑祥应享受优先购买权

1、1998年,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禾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给王淑祥做出的没有给王淑祥安排住房证明。

、石材厂家属院职工的分别证明。

、1998年月9日,禾县供销社老干部支部1名老干部亲笔签名信。希望领导增加魄力和决心,抓紧解决王淑祥同志住房问题,保护王淑祥同志购买自住二十年195号房的合法权益,使其同大家一样在这次房改中买到自住房。

4、1996年4月1日建委郑副主任、房管处经理金鑫关于调查组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无限裁决为买卖房屋无效的调查笔录。

5、1994年4月16日,食品罐头厂时任厂长李力关于执行县长办公会精神,坚决拒绝申无限无理要求的证明。

6、1996年4月1日,李力确认证明属实调查笔录

7、1998年10月1日,建材局杨副局长做出的证明:公房属国有资产,不经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应该谁居住谁购买。我给原罐头厂厂长李力打电话,通知他所收房款应马上退回,并要做申无限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因申已办了房屋确权手续,经贸局已无力解决。

8、禾县长、市委领导分别就此事做出的批示。

9、009年,禾县供销社老干部党支部、老干部科分别做的王淑祥同志生前住房和购房情况。

第四部分:证明自己为烈属,与烈士张利有孩子

1、1998年1月4日,王淑祥向厂里递交的“补充材料”,附上了烈属证。

、195年8月18日,张利所在部队写的信:报告张利不幸牺牲的消息。

、19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的张利同志革命烈士证明书。

4、198年6月,禾县人民政府颁证登记存根。执证人为女儿:穆玲。

5、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志愿军团以上干部烈士英名录。其中有张利烈士的简要介绍。

第五部分:历次出庭所做的申诉状、答辩状,加起来多达百页。

穆玲悲痛地说:“这么多明确的证据,法庭却不采信,还说我们‘理据不足’!我们真不知这冤屈该向谁去诉哇!爸、妈,我们愧对你们了!”

穆颖含着眼泪道疑问:“爸妈生前总教我们做事要认真。我们已经很认真了,可是为什么在这些地方一加一就不等于二呢?”

穆晶哭得抽泣不止:“以前家里什么事情都由妈出面,现在爸妈都没了,我们成孤儿了!”

两个姐姐一边一个搂住妹妹尽力安慰她,但她们的内心同样倍受煎熬。

穆玲拿出打火机,将一摞纸张点燃起来:“爸、妈,这些好不容易得来的证据,如今我们拿给谁看都会被斥之门外。现在,只好送给你们了,请你们仔细读读吧……”

厚厚的一摞不知夹杂着多少期盼的纸被一张张添入火中,仿佛烧灼着三姐妹的心。

按照再审判决,建国前就参加革命的王淑祥那奋斗了一辈子、用八间半房换来的、一直住了二十多年的三间职工福利房,被公然判给了隔壁采用非法手段、未经时任厂长同意、私下盖章办证的申无限!

就这样,王淑祥和丈夫那积攒了一辈子、一直存放在居住房里的财产反侵申无限的权了!这个结果,恐怕是这位生前为革命、为事业奋斗了几十年,一心想着他人的离休干部,如今在天堂里做梦也想不到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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