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陆小红敲响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冯万才办公室的们的时候,心里多少有些紧张,她不知这位昔日的公诉处长,今日的反贪局长又会怎么对待、应付她。
上午十点钟,陆小红从市刑警队出来,来到市检察院后,她就像一只足球一样,在几个处室之间被踢来踢去。刚开初,她走进的第一个办公室是控告申诉处。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客气,热情,也很有礼貌。当陆小红讲到要为一个已经被判决的武若林杀人案件申诉时,工作人员的脸色有了变化,说话也开始支支吾吾。最后把她支到了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处。在这个处里简单地说了一下来意,这里的工作人员远不如控申处的的工作人员客气、耐心,三言两语之后,就把她推到侦查监督厅。而检查监督厅又说这事归职务犯罪预防处管。预防处又说应该到渎职侵权监察处。一时间,陆小红失去了识别东西南北的智力,不知究竟这件事该对哪个部门反映,渎职侵权监察处又把陆小红支到了公诉处。在公诉处,终于听到了实话。工作人员说,不是这些机构有意推诿,而是陆小红反映的问题太复杂,太敏感-----这个案子最早是由冯检亲自督办的,副检察长一手督办*作的案子,下属不好过问,工作人员还形象地打了个比喻说:“同志,你是警察,做这样一个比喻吧,就好比你们公安局的局长亲手写出来的文章,让你去修改,你不觉得为难吗?这还是文章,再如你们局长一手定下的工作调子,由你一个小警察去否决,合适吗?又能否决得了吗?俗话说,解铃还需系令人,我劝你不如直接去找冯检。向他反映一下你说的情况,也许更直接,有效。他现在调到了反贪局,在后楼办公。”
陆小红觉得公诉处的检察官们说的有道理,便斗胆来到找冯万才。
“你找谁?警察同志。”冯万才在椅子上欠了欠屁股问。
“我找冯检察长。”陆小红说。
“我就是冯万才,你是------”冯万才疑惑地道。
“冯检察长,您好,我叫陆小红,是滨河区滨河派出所的民警。”陆小红自我介绍说。
“哦。是小陆,你好,请坐吧。”冯万才又欠了欠身子,指了指他的大办公桌对面靠墙的沙发说。等陆小红刚坐下来,他又问:“小陆同志,你找我有什么事吗?”
陆小红犹豫了一下,第一次面对面和这样的大人物谈论案情,心里难免有些慌乱,她定了定神,鼓足勇气道:“是这样的,就是前一个时期我们所原来的副所长武若林杀人案的指控和公诉,听说是由冯检察长一手抓的。我觉得这是一个冤案,杀人凶手不可能是武若林,一定另有其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指控、定罪、判决是不公平的。”
“小同志,你怎么会这样说?你是警察,不是普通老百姓,说话要注意政策和证据,这是一个通过三家司法机关认真审理的一个成案,法院判处了罪犯死刑,连高级人民法院都批复了,你凭什么这样说我们三家司法机关搞错了?只有你才是对的?嗯,年纪不大,口气好大哟。”冯万才一听陆小红提起这个案件,心里十分不悦,不客气地批驳道。
“冯检察长,我说话直率,请您原谅。”冯万才的不客气没有吓退陆小红,反而激发了她的勇气,她说,“这个情况我清楚,但案件的审理不在由几家审理,而在于对待案件的审理态度。如果一个警察或是检察官在案件还没有经过认真侦查审理的时候,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是罪犯,那么审理的结果可想而知。这就好像是中国古代有个寓言,一个人家里丢失了一把斧头,他怀疑是邻居家的人偷的,此后,他无论怎么看邻居的一举一动,都想是个偷斧子的贼。可是后来当他的斧子在自己家里找到了的时候,又怎么看邻居,都是个正人君子,不会偷一把斧子。这就是所谓的先入之见。带着先入之见审理案件,不可能有公平、公正。我记得我在公安学校读书时学习课本上的一些司法理论特别强调在侦查、审理、认定案件时要切忌先入之见,清除旧时办案,先认定,后排除嫌疑的那套陈规陋习。而是先做无罪认定,然后让证据说话,组成证据链条,让证据来证明这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可是现实中,许多执法者都是带上有色眼镜看人,什么人都像罪犯,只有他自己才是好人。在这样的心态下办案,没有不出差错的。首先你们检察机关认为刑警是侦查破案的内行和专家,他们做出的结论不会有错的,有了这样的前提和先入之见,刑侦机关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思想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审理、甄别起到了诱导甚至主导作用。你们就不可能重新建立自己的侦查、审理思维体系,而是在原思维和审理体系上兜圈子,补漏同。把办案工作变成了补破衣,补来补去,依然是一件破衣。有那么多家司法机关相互制约,重复审理,仍然冤假错案不断的根本原因也就在这里。而法院的法官在断案时也同样受着公安、检察两家机关的先入之见和思维、判断体系的诱导和影响,没等案件审理,在头脑中就确立了这家伙有罪或者无罪的大致印象。而不大注意证据链条是否衔接完整,是否有裂痕,是否有不合情理之处,推论是否能够成立?而一个证据链条衔接不当就会产生推论环节上出现错误,从而导致整个结论都是错误的。我做这样一个比喻,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说,国家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我是党的主要负责人,我代表党,反对党就是想颠覆国家政权,而颠覆国家政权是犯罪行为,因此你反对我就是反对党,就是想颠覆国家政权,因此,你是罪犯。这个推论似乎合乎逻辑推论,但事实上却存在逻辑链条上的严重裂痕,冯检察长,你能说他的推理结论是正确的吗?”
“当然不正确。”冯万才说。
“那么他的错误在什么地方?检察长,您能告诉我吗?”陆小红问。
“反对个人怎么能是犯罪行为呢?这种说法不妥。”
“他的说法在逻辑上似乎环环相扣,合情合理,看不出有什么漏洞,为什么你说他的结是错的呢?”陆小红问。
“这个-------”冯万才一时语塞,他对研究逻辑似乎没有什么兴趣,便不耐烦地说,“这些问题交给有兴趣研究逻辑学的人解释去吧,我想问的是,你说的这一套又一套的什么链条呀,逻辑呀,推论啊,和你说的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你认为这个案子审理、确认上有哪些漏洞,直接告诉我好了,不要兜圈子,我很忙。”
“那好吧。我说,不过请检察长不要不耐烦,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权力大小。”陆小红不卑不亢地道:“你们检察院提起公诉,认定武若林有罪的理论依据和证据来自刑侦机关,刑侦机关认定武若林有罪的依据有这样几点:一,武若林在案发前四处寻找妻子,并且了解到了妻子和她的上司在发案现场幽会,很生气,于赶到了发案现场。
其二,在发案现场外围留下了烟头、脚印等到过现场的证据。武若林本人对到过作案现场供认不讳。
其三,在案件侦查初期供述是他杀了妻子和郝大龙,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毛巾把现场留下的痕迹揩擦干净,越墙逃了出来。
其四,武若林在回家的路上把凶器扔进了黄河里,凶器又被黄河的淤泥覆没,无法找到。
其五,武若林在作案前喝了许多的酒,情绪激愤。
根据以上的五点,刑侦机关推论,一、武若林有作案的理由和动机,武若林酒后情绪激动,丧失了理智,很可能作案。
二、在现场外围留下了武若林到过现场的大量证据,而且武若林对此供认不讳。
三、武若林在公安机关侦查审讯中曾供认自己杀了妻子和郝大龙,他供述的作案经过与公安刑侦机关的现场勘测结果十分吻合,只有一点对不上,那就是武若林供述它使用的凶器是六四式手枪,而郝大龙佩戴的手枪是七四式,公安机关和公诉人把这种不吻合归结为武若林的狡猾和反侦查能力,企图为日后反攻留下伏笔。
根据这几点,公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武若林就是罪犯,从逻辑上也似乎顺理成章。但是,我却不这样认为。我的理由是,一,知道妻子和别人在外面偷情,未必就一定会愤怒或者产生杀人泄愤的念头。刑侦和公诉机关分析行凶的动机和理由是按常规的推理,而事实上任何事件所产生的因果逻辑后果都有不确定性。有人听到妻子偷汉子很愤怒,有人却很高兴,因为正好可以成为他和妻子分手、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他爱上了别人,很希望和妻子离婚。这种事在生活中不是常有的吗?此外,还有另一种可能,她的丈夫或者妻子,是一个十分通达的人,把这种男女苟且的事看得很开,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事,决不会因此而大动干戈。为什么一听到和奸情有关的凶杀案就地一个想到、或怀疑的对象就是丈夫或是妻子呢?难道就不会有另外的原因?
我怀疑这个案件认定错误的第二个理由是,既然刑侦机关把在发案现场室内没有发现痕迹、脚印或者指纹的原因归结为嫌疑人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把作案痕迹清理干净了,那么请问,既然他懂得消除室内的作案痕迹,为什么却对留在现场外围的脚印、烟头不做任何清理和掩盖呢?这不是矛盾吗?当然侦查机关有可以把这归结为一时疏忽,因为枪把子、权把子握在谁的手里,谁说了算。对这一点我太清楚了。
我怀疑你们认定的第三个理由,我会见过法庭为武若林指定的辩护律师,我感觉他是个吃里爬外的混蛋,根本没有把心事用在为当事人辩护上。而是想着怎样迎合你们这些刑侦人员和检察官,应付差事、走过场,敷衍了事。这其实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变相剥夺。
其四,我会见过武若林,他亲口告诉我,在刑侦阶段,刑侦人员实施车轮战,六天六夜的审讯,让他心力交瘁,处于半昏迷状态,在昏睡中,刑侦人员把发案现场勘测的结果一点一滴地透露给他,并且暗示如果不想吃苦就老实按着他们透漏的信息如实招供。
我们知道,人的大脑所接受的信息会形成一种潜意识,像波流一样潜藏在大脑皮层中,当一个人在昏睡状态中,经过诱导,这些波流就会流动逐步汇聚在一起,形成一幅形象清晰完整的意向图画,储藏在大脑中。我认为武若林的所谓口供就是这样形成的。”陆小红说。
“好了,够了,小同志,你长得很漂亮,但说话离谱而且自以为是,故弄玄虚,有些像天方夜谈,我看你是推理小说读地太多了。你讲故事讲得很好,口才不错。不过,我没工夫听你这套玄虚的东西,案子已经确定,武若林的罪证确凿,死罪难逃,你走吧,我很忙,还有其它工作。“冯万才下了逐客令。
“冯万才,你是一个不学无术的政客,不值得我尊重,我鄙视你,像你这种草菅人命的官吏总有一天会受到人民的审判,你真该死。”受到侮辱的陆小红愤怒地嚷了起来。
“你给我滚出去,滚----否则我会让警察来对付你。”冯万才的尊严受到了挑战,从椅子上跳了起来咆哮道。
“我不滚,但我会走出去的,早就听人说你是个老流氓,真是名不虚传。”陆小红站起来忿忿地离开了屋子向外走去。(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