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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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任想通过起诉公安机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以为法院会秉公执法,依法判决,不料,几天之后等来的却是一纸行政诉讼裁定书。那裁定书是这样号的:

行政一审裁定书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xxxx)xx法行初字第xx号

原告:曹庐任

性别:男

民汉:汉

出生年月:(略)

居民身份证号(略)

居住地址:(略)

被告:长水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朱泉云,职务:所长。

被告:钢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诉称,其在做生意卖洗洁精时被一个化名叫郑知远的人以请客拉关系为由诈骗现金人民币壹仟五百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均拒绝立案侦查,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追究长水派出所包庇犯罪份子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判决钢城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郑建时抓获归案,同时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本院裁决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一审裁定,如原告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本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章)

庐任收到这么一份行政诉讼裁定书,真是肺都快气炸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胡说八道,一派胡言!他当即就决定上诉,并按那些法律书上的样式范本写了一份长长的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曹庐任,男,汉族,出生年月日(略)

住址:(略)

被上诉人:长水乡派出听,法定代表人:朱泉云,职各:所长

地址:(略)

被上诉人:钢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地址:(略)

上诉人因不满xx法行初字xx号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外学了一门洗浩精生产技术,准备回乡创业,但因为多种原因,销量很不好。某一天,我在马路边上碰到一个人,这个人自称叫郑知远,能帮我销很多洗洁精,他知道我是本市乌衣岭的人后十分高兴,说他也是乌衣岭竹村的,并说了很多人的名字,这些人我全认识,所以我就信以为真,以为他真的是乌衣岭的人,这人说可以帮我销很多洗洁精,不过要签合同,还要请那些干部吃顿饭联络一下感情,方便长期合作,我没细想就同意了。这个化名叫郑知远的人把我带到钢铁厂后骗走我壹仟五百块钱后就消失了。等我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后就到处报警求助,但公安机关均把我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无人理睬,后来才由钢城公安分局受理我的报案,可钢城公安分局却根本不把这个案子当一回事。我多次去找他们都没任何结果。

不久,我获得一条重要线索:在乌衣岭那里,有一个叫伍义的人,这人我小时候就认识,伍义有一个兄弟叫伍青,已经死了很多年了,伍青的老婆姓郑,娘家在长水乡大谷村,她有一个兄弟叫郑小强,是大谷村的治安队长,这郑小强有两个儿子,他的第二个儿子叫郑建时,不过具体是那个建那个时我没问清楚,这郑建时据说就是一个专门做些偷鸡摸狗的勾当的人,无论别人描绘的样貌年龄身高都与我要找的那个郑知远十分相似,而且他姑姑就在乌衣岭,所以我觉得这郑小强的二儿子郑建时有很大的嫌疑。

我把我了解到的情况跟钢城公安分局说了一下,可他们压根不当回事,总是以“我们会去调查的”来敷衍我。

因为钢城公安分局压根不把这事当一回事,我就自己一个人去找了一下郑小强,当时我自行车上放了一瓶用矿泉水瓶装着的盐酸,还有一条铁链。

到了大谷村村委会,我问郑小强,我说你是郑小强吧?郑小强不置可否,问我找谁,我说郑建时是你小儿子吧?郑小强问你找他干嘛?我说他骗了我一千多块钱,我是乌衣岭的,认识你妹和你妹夫一家人,希望看在熟人的份上叫他把钱还给我。郑小强说他儿子根本不在家,出去打工了,不可能会骗我钱,之后郑小强还说:

“我早就注意你了!你一到大谷村那天我就注意你了,你到大谷村都七八次了是不是?早就有人告诉我说有一个人在找我小儿子,你还到我家找过我大儿子是不是?”

之后郑小强还反咬一口,说我在大谷村偷东西,打电话叫来了七八个警察,带队的是长水派出所所长朱泉云,当时他胸前有挂个警官证,上面写着职务是长水派出所所长,朱泉云亲自动手对我进行搜身检查,还将搜到的物品写了个扣押清单,这些警察在大谷村村委会和郑小强一起吃过午饭,然后又把我送到区公安分局审讯室关押了大约一个小时,又派了一大堆人去我租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因为根本找不出我有什么罪证,他们训了我几句就放了我。

不久之后的一天,我亲手在马路边上抓到了那个化名叫郑知远的骗子,他说他到找过我,但我搬走了,还说他知道警察搜过我房间,连搜出什么东西他都知道,但这个骗子把我摔倒在地下后就赶紧跑掉了。不过这却有力地证明了这个骗子就是郑小强的二儿子!因为只有他来找过我,也只有他才知道警察搜过我房间。

我又去找钢城公安分局,希望他们将郑建时抓回来调查,可钢城公安分局却根本不当回事,总是一句“我们会去调查的”来推诿塞责。

那个郑小强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治安队长,可他一个电话就能叫来七八个警察把我抓起来,铐起来,搜我的身,把我扔进审讯室里,还搜我的住所,而我犯了法吗?我没犯法,我只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所以哪怕我被犯罪份子侵害了,哪怕我求爷爷告奶奶也没人会理我!

因为我只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

因为钢城公安分局根本不想帮我解决问题,我就去找市公安局信访处,他们答应会督促钢城公安分局来解决这件事。

不过,让我始料未及的是,不久之后,市公安局信访处答复我说他们叫钢城公安分局的人去查了,但在长水派出所辖区内根本没郑建时这个人,郑小强这个人倒是有。并且长水派出所还开具了‘查无此人’的相关证明。

这是多么的荒谬啊!这是多么的滑稽啊!郑小强明明就有两个儿子,郑小强自己也承认他有两个儿子,大谷村甚至乌衣岭村都有很多人知道郑小强有两个儿子,而我要找的就是他的第二个儿子。现在,长水派出所居然堂而皇之地证明根本没有郑建时这个人,但却有郑小强这个人!

那么问题来了:

郑小强还能证明他儿子还是他儿子吗?郑小强居然都不知道他自己有几个儿子吗?他的第二个儿子还是人吗?如果是人,哪长水派出所为什么又证明没有这个人呢?如果不是人,哪他又是什么呢?或许是类似于人又不是人的长毛野兽?可是野兽只生活在深山老林之中或动物国里啊?而郑小强的第二个儿子却是生活在城市里!

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谬更滑稽的事吗?

团为钢城公安分局拒绝帮我解决问题,所以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能帮我主持公道。

但法院却说我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在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压根儿没有以什么公安机关均拒绝立案侦查为由而提起行政诉讼,我针对的是长水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一个公安机关公然包庇纵容犯罪份子,难道竟然是合理的吗?老百姓居然告都不能告他了吗?特别是长水派出所所长朱泉云,他跟郑小强无疑是十分熟悉的,他跟郑小强一起吃过饭,他还亲自搜过我的身,他知道我是找郑小强的儿子。

原审法院说我是因为公安机关均拒绝立案侦查故提起行政诉讼,这不是明摆着故意胡说八道吗?公安机关什么时候说过拒绝立案侦查呢?我什么时候又因为公安机关均拒绝立案侦查而提起行政诉讼呢?一个法院居然可以胡说八道乱扯蛋吗?如果一个法院可以胡说八道乱扯蛋的话,那我哪一天身上带了一斤面粉他们岂不是可以一口咬定面粉就是**,**就是毒品,所以我带的面粉就是毒品,我在贩卖毒品了?

而且,他们竟然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解释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这不是很荒谬的裁定吗?

所以,我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两件。

上诉人:曹庐任

xxxx年xx月xx日

庐任把上诉状寄出去以后满以为会有青天大老爷来替他主持公道,不过,若干天后,他收到了一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裁定书是这样的:

行政二审裁定书

(xxxx)中法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曹庐任,男,汉族,年龄,住址(均略)

被上诉人:长水派出所,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钢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因做生意被人骗取人民币壹仟五百元整,后查证该行骗人是长水乡居民郑某,但长水派出所却开具证明说没这个人,原审原告认为该证明不实,故提取行政诉讼,请求追究长水派出所开虚假证明包庇纵容犯罪份子的法律责任,并判令钢城公安分局将犯混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应法律正确,故本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日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庐任拿着这两份世所罕见的阴阳裁定书,悲愤不已,仰天号呼:

这个世界没有天理了吗?

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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