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女儿(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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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行政结论很坚决

在得知申无限盗买王淑祥住房的违法事实后,禾县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特别是县长专题会后,要求有关方面核实情况,立即上报。

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时任法定代表、厂长李力向主管局写出了书面报告,证明:199年4月5日该厂与申无限办理的房屋买卖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上报主管局批准;四是厂里没有下过委托书;五是办理转移手续没有通过当时的法人代表厂长李力,其盖章属无效章。充分说明申无限是串通个人私下以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的名义、以欺骗手段办理的购房手续。

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上级主管局地矿建设局向县政府也递交了书面报告,意见如下:

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变动固定资产须履行:“企业向主管局书面请示,主管局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请示”的规定。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根据申无限是以欺骗手段办理的购房手续的违法事实,禾县政府于1995年8月5日召开县长办公会,决定收回申无限195号公房的产权证。

1996年1月日,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的文件,对禾县食品罐头厂出售给申无限的坐落在三街北新片195、196号公有住房做如下决定:

1、食品罐头厂的自有公房属国有资产,出售前必须向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出售。原领导和办公室的决定和协议无效。

、鉴于食品罐头厂既没请示,又没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给申无限个人,本所根据县局领导的指示声明无效。

、九四年二月二十八号为其办理的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无效,宣布私房字第10119号作废收回。

4、在这次交易中申无限所负担的交易一切费用一次全部退还本人,从决定下达之日起十天之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手续。

由于申无限等人的抵赖,行政文件一直没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王淑祥听从多部门的劝告,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打起了没完没了的官司。

000年月9日,依据法院公正判决,禾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禾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再次宣布通知:一、申无限私房字第1011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申无限在接到本通知5日内到确权办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10119号房屋所有权证。二、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退给申无限195号(王淑祥租住)购房款。三、申无限5日内到禾县交易所、确权办领回本人担负的有关交易、确权费用。四、王淑祥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这套公有住房。

让穆玲、穆颖、穆晶无论如何都想不明白的是:违法事实如此清楚,行政决定这么明确,怎么就得不到落实呢?为什么直到我们的母亲含恨去世,直到父母的财产被申无限强行锁上,我们还要继续打这场官司呢?而且,从省高级人民法院那份没有院长署名的民事裁定书中看,以后的路一定十分崎岖坎坷,结果很不明朗,还有可能会被翻过来呢。

真有可能吗?三姐妹互相看着,谁也不愿相信。因为,父母的教导是多读书、读报,现在,又有了电视,有了互联网。她们每天所看到的,几乎所有的传媒都对法律有尊崇性,提到的法官都是执掌法律天平的公正员,就算是有个别被双规的、被判刑的,也是他们个人的问题,也是被威严的法官审判着。因此,只要现在还站在法官的位置上,就应该认为他们是公正的,就应该为他们提供有效的证据,供他们审理、判断,并相信他们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姐妹互相鼓励着,继续归纳证据,希望这次,法官依然能够凭借清晰事实和大量证据得出正确结论。

49、证据明确判决公

涉及到王淑祥住房被侵权之案,禾县人民法院曾做出过(1996)经初字第5号、(1997)民初字第49号、(1998)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做次做出判决之前,执掌正义的法官都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充分证据。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有三件:

1、调查笔录一:

时间: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地点:禾县建委;调查人:禾县法院二工作人员;被调查二人:建委郑副主任、房管处经理金鑫

问:今天我们来就是调查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一事。办房屋转让手续的时间、什么时候发生的纠纷?

郑答: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四年九月份,王淑祥说:是原食品罐头厂厂长李力告诉我的。

问:发生纠纷后什么时间找的你们?

郑答:发生纠纷后即九四年十一月九日,王淑祥给我写的报告,我们就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顶雨调查此事,一行6人。(注:有调查报告在建委房管处档案室。)

问:九四年底以前,派有关人员通知过申无限没有(就裁决)买卖房屋无效?

金答:我通知过他并做几次工作,他不服。

问:正式文件是什么时间给他的?

金答:一九九六年一月七号,申无限给我打电话要处理决定,由交易所所长给他的(到交易所自己取的)。

(郑、金签字加手印)

注:由建委副局长、确权办、房屋交易所负责人一行6人到申无限家进行卖房调查。

、食品罐头厂时任厂长李力的证明:

1994年8月5号上午10点,在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县长办公会,内容是解决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195、196号的事。会议有章县长主持开的。县长指令会后,罐头厂马上拿出书面证明。当天有厂长助理书面写了三份关于卖房私自动用厂子的行政章办理195、196号房屋确权手续及本厂厂长所下的委托书是假的证明。当天就给了经委书记、报政府。第二天早上我还没起床,申无限就来到我家找我。我起床后,申讲了他来的意思,就是政府要对罐头厂卖房的事进行解决,让我多帮忙,给他担着点。当时我就回绝了。申说“如政府要吊销我的产权证,就和政府打官司。”

李力1994年4月16日

、调查笔录二:

时间: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地点:城关三街;调查人:法院二工作人员;被调查人:李力

问:我们是禾县法院的,今天找你了解一下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假证、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这份证明是你写的吗(出示)?

答:是。内容绝对属实。

问:你还有别的说的吗?

答:开县长办公会议的第二天早上,申无限来到我家找我,让我给他提着点儿。我说,我是厂长,法人代表,你们办的事,我不清楚,这是不行的。申看我态度坚决,就回去了。

问:你们什么时候参加的县长办公会议?

答: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是上午十点,在政府二楼小会议室。

问:会议内容主要是啥?

答:主要解决申无限买食品罐头厂195、196号(北新街三片)房的问题。

问:会议内容形成啥决定?

答:章县长说马上落实,谁的责任就追究谁。他们搞假的,查清事实就处理。最后形成决议是:房屋买卖是假的,对此事进行调查,查清事实,严肃处理。第二天早晨申找我时称:“如果政府要吊销我的房产执照,我和政府打官司,”并让我担着点儿。

问:开县长办公会议的内容,谁通知的申无限?

答:不清楚,反正是第二天早晨他就知道了这些情况。

问:你跟申无限啥关系?

答:一般同事。

问:你还有别的补充吗?

答:没有。

李力(签字、手印)

1996年、1997年、1998年,禾县人民法院凭借大量事实,做了认真调查,取得重要证人证言,还多次开庭审理,先后得出一致的明确结论:

禾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三间正房卖给第三人申无限,但出售前未征求原承租人(原告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侵犯了原告王淑祥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且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原告王淑祥构成侵权。

判决为: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1997年、199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分别审理后,也先后做出结论一致的(1997)民终字第14号、(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坐落在禾县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经禾县食品罐头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故禾县食品罐头厂与上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且该争议房屋王淑祥及其丈夫从一九七七年开始一直租用居住至今,属于国家、社会给予王淑祥及其丈夫的福利保障,在未与王淑祥解除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禾县食品罐头厂将该房屋出卖给上诉人申无限损害了王淑祥的利益;禾县食品罐头厂在出售该房前亦未征求原承租人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侵犯了王淑祥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细看两院原有判决,穆玲、穆颖、穆晶心里多少有了底:法院应该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说理地方,每次都有厚厚的卷宗记录保存下来。如此有理有据的清晰案件应该不会有别的结果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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