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 女儿(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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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果必须上法庭

1998年5月8日下午,县老干部局郑副局长到县社老干部科,传达了沙副县长就王淑祥住房产权被侵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

会议由沙副县长主持,城建局局长、主管房改的副局长,确权办的经理与副经理、主管交易的三位主要领导都参加了会。经贸局杨副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监察局局长、县纪检领导、章县长秘书、石材厂赫然厂长等十来个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也参加了会议。

老干部局郑副局长首先汇报了调查情况,城建局局长发了言,认为应向法院起诉。经贸局局长也同意由法院受理、宣判的方案。国营石材厂赫然厂长表示:“我见了起诉就马上答辩,认输呗。”

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很同情王淑祥的遭遇,各单位表示在调查中要按实际情况出证,给予支持。希望法院根据快办的要求,尽快受理,快查清、快判决。

沙副县长最后归纳了三条意见:

1、王淑祥的住房被石材厂给申无限办手续领了产权证,侵犯了王淑祥购房的合法权益。县里已开过次县长办公会,至今好几年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责任由食品罐头厂,也就是现在的国营石材厂担负。

、由老干部局向王淑祥讲清楚,由王淑祥起诉,告石材厂厂长,老娘子不同意的话,可做工作,争取快起诉。

、要求县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快受理、尽快调查、尽快审理、尽快结案。调查时,涉及的单位尽快出手续。要依法办案,抵制不良现象。不管其手段如何,要依侵权事实,尽快审判,尽快判决结案。

听了郑副局长的传达,王淑祥心情特别复杂。她被县领导的负责而感动,同时因自己的事情给领导找麻烦而难为情,还为非走不可的法律程序而担心:“我告的话,怕上当。若被申无限钻了空子,反倒给他开绿灯了?”

郑副局长要她放心:“您要相信法律。法庭调查会找出依据的。”

王淑祥叹了口气:“唉!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就告告看吧。”

郑局长安慰她:“别叹气,有理又合法是不可能输的。”

王淑祥无论如何也弄不明白:自己被侵犯了优先购买权,那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违法事实也再清楚不过。可是,领导一再批示,县长办公会也开了几次,政府还下了几份文件,为什么都不管用呢?

无论王淑祥如何想不通,她也只能按照领导意见和会议精神去做。

1998年5月9日,从未接触过法律知识的王淑祥找律师咨询有关事项,一遍遍誊写起诉书。

6月1日早上九点,王淑祥将诉状递交禾县人民法院。

想到当初用八间半房的木料换来的三间公房,如今还不知到底落到谁的手里,王淑祥心里充满悲哀。从法院回来后,她就头晕目眩,躺到床上起不来了。穆玲、穆晶小心翼翼地为母亲做饭,期望她能吃上一点儿,但王淑祥毫无食欲。

6月日,法院副院长给王淑祥打电话,让她把申无限挂上。王淑祥顾虑重重:“那太照顾他了,我恐怕又给人家开绿灯了。让我考虑考虑。”然而这是县专题会议决定的。王淑祥当然要执行了。

6月日上午,王淑祥再去法院送起诉书回来,看到自己的墙根下又被申无限栽上花了。邻居们气愤地让王淑祥立即拔掉,心里多少有点儿底的王淑祥镇定地说:“噢,让它留着作证吧。”

1998年6月11日至9月0日,王淑祥一直在找县长乃至各有关部门,仍然希望能按照政府文件来解决。但得到的是众口一词:按专题会议决定办。如此一来,摆在王淑祥面前的只有走上法庭这唯一的路了。

9月日上午,王淑祥到法院办了立案手续,等候通知。

9月0日上午九点多,法院副院长告诉王淑祥:“厂子回信儿送达了,不答辩,不出庭。”

王淑祥不禁心头一颤:不对呀,在县长办公会上,国营石材厂赫然厂长明确表示:“我见了起诉就马上答辩,认输呗。”怎么现在他不出面了呢?那次会议,这位副院长也参加了,赫然厂长的表现难道他就认可了吗?

程序果然继续往下走。实际上成为王淑祥与申无限打官司了。

王淑祥没有其它办法可行,只好按照要求到城关法厅领了传票,签了字。

在交换证据时,王淑祥看到了申无限提供的材料,真是气愤至极:那些所谓证据,很多是申无限自己手写的,毫无可信之处;那套房产交易手续,重要项目上有很多空白和混乱,根本不符合政策规定!

王淑祥强忍怒火。为帮助法庭做好调查,她一次又一次走访证人,针对申无限的无理行径一项一项搜寻证据。

正直的邻居们再次分别给她做出证明。

1998年10月1日,亲身经历此事的原建材局杨副局长也做出证明。

王淑祥满怀感激之情获取一份份证据,上交法庭。

40、正义审判遭反复

穆玲、穆颖、穆晶三姐妹,在父亲穆轩、母亲王淑祥精心营造的温馨氛围下长大。虽说从小聚少离多,但穆轩稳重、细致、善良的性格,王淑祥乐观、开朗、大度的气质始终影响着她们。三个女孩儿从小听父母的,长大听老师的,工作以后听单位领导的,一向谨小慎微,以听表扬为荣,根本没想到有朝一日竟然会同他人打官司。听母亲转达县专题会议精神后,她们感觉各级领导还是执掌正义的,按照会议决定,走一下法律程序也未尝不可。

1998年10月1日上午九点,禾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穆玲、穆颖、穆晶陪同母亲出庭。由于没有经验,她们只充当了听众,坐在听众席上,没有发言权。

进法庭之前,王淑祥和女儿们看到,老干部支部的全体成员早已在合议庭等候。她们的心里踏实了许多,同时对这些敢于仗义执言的老一辈充满敬意。

庭审拟定的主要问题是:本案属侵权案,要弄清是否购买、是否侵权?

原告王淑祥首先做陈述。

王淑祥把情况做了说明后,将证据一份一份针锋相对地亮出来。

第一、针对申无限所谓的199年4月5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

契约书所用纸张,页面下方的标记是:“HE09”。经禾县教育印刷厂证明:这个批号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份才印制出厂的。很明显这是份假契约!况且它的内容也无一真实:

“一、该房已确权,坐北朝南,甲方一并卖给申无限个人名下,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

法庭提供的确权证明确显示:确权给食品罐头厂的批复日期是一九九四年元月三日。那么,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申无限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中称“该房已确权”,肯定是假话!

“二、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共折合人民币90×10=10800元,笔下交清。”

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国家有明确规定,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明显不符合国家政策;而申无限这时并未“笔下交清”,而是一分钱也未交。直到被追查很紧的1994年9月,他察觉到了未交房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房款,厂长李力并未叫会计入账。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久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国家有明确的房屋使用年限,食品罐头厂根本无权将其产权永久出售。这又是违反国家政策的条款!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从事实看,这份契约仅有一份,因为在这份契约丢失(在庭审时申无限先否认是事后补写,后又说原件丢失)或破损(申无限的另一种说法)后根本拿不出另外的一份,只好由申无限本人补写。

关于甲方的章,李力已经证明是私人盗用的;法人代表盖的是李烩的章。而这时食品罐头厂的实际法人代表已是李力,李烩的章应视为无效,而且李烩也亲口和建材局领导说过没有他的事。

王淑祥当场提出质疑:这原本就是申无限自己给自己签订的协议,能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第二、199年1月1日,以禾县食品罐头厂的名义手写、委托尹思办理确权事宜的“委托书”,同《买卖房屋契约书》一样,也是申无限的笔迹。而食品罐头厂厂长李力曾明确说明:厂里根本就没有下过委托书!

第三、原审第三人申无限那套抢走王淑祥住房的交易手续,很多重要环节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

1、缺少重要项目:房登表一正面的《秦皇岛市禾县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的第一页只有经办人尹思的姓名,其余空白,连“产权人”一栏都是空的;房登表二的“邻户签注意见”栏目中,没有任何邻户的亲笔签字;在河北省禾县统一收款收据上,只填写了1994年9月,日期为空白。

王淑祥质问:这么多、又这么大的漏洞怎么可能会通过一级级部门审查呢?连产权人的姓名都是空白,政府机构怎么可能把产权证正式发给申无限呢?

、房产坐落、间数、面积、建筑结构随意填写:在《秦皇岛市禾县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房产坐落写的是禾县三街北新片195号,在交税的时候以及确权证上,坐落又变成了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196号;195号是正房三间,而这张申请表的背面“房屋状况”一栏里,间数又成了六间;在申请登记表上,房屋建筑结构是“石砖”,在所有权证上又成了“砖木”。

房屋买卖本应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怎可如此随意填写?很明显这根本不可能是正式渠道出来的。

、时间不合理:1994年月办理的过户手续,统一收款收据上却是94年9月;他不交购房款就能办来过户手续,这决不会通过政府办事机构的正规审核!

第四、针对1994年11月4日,食品罐头厂向其主管局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的《禾县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的质疑:

王淑祥指出:第一,那竟然还是申无限的笔迹!食品罐头厂的这份报告是报向上级的,根本不可能让早已调出本厂、又是事件当事人的申无限来写;第二,报告中的后面“鉴于卖房前已征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见,加之城关社已给其盖了房子,申无限同志的确权已成事实,我们认为按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卖房契约书处理如何》?”一段明显是申无限本人的语气,也有可能是他自己在抄写时加上的;第三,最后一句“本报告系李力亲自参与写的和批准上报的”更是假话。因为在县长办公会上,李力厂长明确表明自己不知此事,会后也严词拒绝了申无限的无理要求,根本不可能让申无限自己抄写、上报!

王淑祥明确向法庭表示:

第一,从来没有任何人征求过我的意见,我也根本不知道政策出台以前此住房就可以购买,要知道我早就会自己拿钱买下了。

第二,说什么城关社给我盖了二间正房,根本没有此事!王淑祥拿出了河北省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禾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的证明。

第三,一九八五年五月份之前,我们每月都向石矿交房租,是石矿领导说房屋旧了,厂里管不了维修,从此就免交房租吧。王淑祥亮出了曾交房租的收款收据。

接着,王淑祥又将各级行政部门所做有关决定,还有关于申无限与张同所签房屋翻建协议,两级法院所做的判决提交法庭。

最后,王淑祥再次向法院表示:“实际上,他们不但出售前未通知过我,就是任何时候,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早就盼着房改到出售公房阶段时,购买我居住了二十年之久的自住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我购买自住195号房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不答辩、不出厅,所以由第三人申无限做出庭答辩。

申无限仍然不甘心地问王淑祥:你没儿子、又没钱,要房子干啥?申无限的话让王淑祥和女儿们非常气愤。王淑祥立即回击:“老穆没了,我还活着,我还有女儿们。怎么论财产继承顺序也到不了你那儿!”

辩论结束后,法庭按程序进行了审理。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具体结论:

1、租住的房屋、院墙是王淑祥的个人私有财产。

、审理清楚是侵权案,宣布原告的手续无效,至于房屋该卖给谁,待合议庭核实后再定。

最后征求原告意见:要求调解不?王淑祥考虑了一下说:“唉,已经没调解余地了,不调解。”审判长说:“那就等着判决吧。”

征求第三人意见,申无限也同意等判决。

庭审结束后的王淑祥在三个女儿的簇拥下走出法庭。向等候已久的老同事们简单介绍了情况。与老干部们一起走出法院时,王淑祥就像刚参加完长跑比赛,疲惫感顿时侵袭上来。女儿们急忙护送她回家。

到家后,王淑祥强打精神,与三个女儿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回忆,看有没有漏洞、有没有不合适的地方。

结论是:申无限的做假太明显了,所有程序都不符合国家政策、不符合财务及相关规定,只要依法办事,胜诉是肯定的。

这个结论让王淑祥得到了安慰,她很快睡熟了。这是几年来少有的踏实觉。

本以为事实明确、证据把握,法院的判决很快就会做出来。哪里想到,日,王淑祥接到法院电话,让她再次去取传票。

不明理由的王淑祥问法官:“以前的还算数吗?说等判决书为啥又下传票呢?”

审判长回答:“先说开庭的事吧。您签个字,把传票拿去。”

一贯听从命令的王淑祥只好签字,又取回一张传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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