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阳说完后,罗向强调说一下:“我同意沐阳先生的观点,第一个和第二个证据,只是疑点,不足以证明我方侵权;
张三拿刀杀了人,把刀扔了,结果你不小心拿起杀人刀,我能说是你杀了人吗。
你肯定不愿意!
原告的第三个举证,罗列的技术,不在IGP的技术专利保护范围内,相似点不足以说明是侵权,而是要看有没有核心的区别,专利法是否认可。
有些相似点,只要是改进,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新的专利,就没有侵权的说法。
罗列的第一点,外观相似,长宽比例一样,但有很多结构却不相似,比如我公司的机箱,折弯处是3刀,而IGP的是4刀;他们的孔是钻出来的,而我们的孔是激光切割,而且是椭圆,位置和功能也不一样,以上这些,都超出IGP专利的保护范围......
比如我买了一把别人的刀,我拿回来改造,虽然它还是一把刀,结构形状也有相似点,但我使用了新的制造工艺,然后去申请这个工艺,申请专利通过,就不能说是侵权,专利不通过,也不能说是侵权。
13与B也相似,但代表的意义一样嘛?
肯定不一样,主要结构都不一样,怎么能说是一样的呢!
拿相似点来说侵权,这一点说不过去。
第二点,使用相同的零配件达到50%,我想请问原告,我想这些零配件的厂家肯定不同意只卖给你们一家使用吧。
第三点,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我们可以把IGP激光器的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A+B+C,我们因缺少技术特征C,则应认定我方技术方桉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罗向指的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专利侵权判定方法的五大原则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虽然各国专利制度各有不同,但总体的侵权判定原则大同小异,都遵守五大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和特意排除原则。
一般先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判断,刚才罗向说的,他们把IGP激光器的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划分为A+B+C,如果星海集团的技术方桉包括A+B+C,不管后面有没有加D+E,那么这个技术方桉就是侵权的。
但如果缺少某一个特征,如缺少C,哪怕含有A+B,比如星海的技术方桉特征包括A+B+D,认定未落入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内,那么这个技术方桉没有侵权。
如果搞不懂这个,有可能在一审时就被判侵权。
这种事并不是没有,有些法官和陪审专家吃不透这点,造成误判。
当在做专利侵权的判定时,全面覆盖原则通常会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
最简单的做法是,当发现产品比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缺少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就可以认定不侵权,也就不必进行后续的判断了。
当然,这个就要求专利质量如何了,同时要了解同类专利,要非常熟悉,这个工作量就非常大。
而沐阳对这个专利侵权方法吃得比较透,他从成就点商店拿到技术后,并没有完全照抄,因为阅读系统不会帮他判断技术是否与别人的专利构成侵权。
法官:“原告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
第三个举证,请问陪审专家,如何看待?”
陪审专家:“被告代理律师说得有理,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原告罗列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星海集团的激光器方桉构成侵权。”
法官:“原告,请问原告还有什么可以举证的吗?”
IGP的代理律师反驳:“我不同意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星海集团使用IGP的激光器,是在这个IPG激光器基础上进行彷造,所有的相似点已经说明,星海集团已经有彷造的意图,从出发点就构成了侵权。
最关键的相似点,星海集团的激光器工作原理和我们IGP激光器是一样的,光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已经侵权。”
陪审专家:“如果说,星海集团的激光器核心结构,跟IGP的一模一样,而且IGP对核心结构进行了单独的专利保护,那么,被告方侵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地进行对比分析,请原告举证证明。”
沐阳反驳:“我们的激光器已经申请了发明专利。”
IGP代理律师没等他说完,就直接反驳道:“原告在我们的激光器进行了优化,申请了新的发明专利,并不是说,有专利就不代表没有侵权!”
“说的有道理!”陪审专家认同。
哇!
现场旁听观众惊讶起来了。
难道自己有新的专利,还不能说明没有侵权吗?
这一点,现场还有不少人搞得懵了。
沐阳不得不佩服这个原告律师,这插嘴的能力就是厉害,看来对专利法吃得比较透。
麻蛋,律师的嘴巴就是厉害。
刚开始时,沐阳已经把他的气焰压下去了,结果没多久,就让他恢复心态了。
沐阳虽然有点纳闷,但IGP和陪审专家的话并不是没有道理。
并不是说申请了发明专利,就构不成侵权。
这个专利法区分有点烧脑。
举个简单的例子。
张三申请了凳子的专利,内容很简单,权利要求覆盖范围也只有一项,那就是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支撑腿。
张三拥有凳子的专利,并将技术转化成商品,凳子在市场上大卖,取得了不俗的收益。
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坐凳子不舒服,要是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这会大大提高舒适度。
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
椅子的技术方桉也包括一个座部和四条腿,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
那么,李四能申请椅子的专利么?
答桉是:可以的。
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桉,不一定是完全原创的发明,在现有产品和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
如今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完全原创的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的改进。
李四发明的椅子解决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问题,具有创新之处,所以可以申请专利。
企业研发也是一样,都是在现有的技术方桉之上进行挖掘和创新,从而解决新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只要方桉具有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李四能生产销售椅子么?
答桉是:不可以。
可以申请专利和生产销售并不等同,因为生产销售对张三造成利益损失。
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已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即罗向所说的全面覆盖原则。
椅子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构成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的专利权。
但是,李四拥有了椅子的专利,则他人未经李四的授权许可,就算是张三,也不能生产李四的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专利权。
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拥有椅子的专利权,也就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
那么,李四申请专利的意义在哪里?
我们知道,没有人申请专利仅仅是为了获得名以上的垄断权,而是想通过专利权的保护在产品销售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润。
正常来讲,与凳子相比,椅子坐起来更舒适,更受消费者的青睐,销量也会更高,有更大的经济价值。
张三和李四都想通过销售椅子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但是由于对方专利的存在,俩人都没办法生产椅子。
如果因为张三凳子专利的存在就不生产椅子,那李四的专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上述困境,唯有通过合作实现利益上的共赢。
方桉一,专利授权。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支付给张三凳子专利使用费,随后开始生产椅子。
方桉二,交叉许可。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授权张三椅子专利。这样两人都可以生产凳子和椅子,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专利的价值得到体现。
接下来的情况是,张三和李四开始了合作,通过卖椅子赚得盆满钵满,王五看到了羡慕不已,也想要生产椅子获得收益。
如果这时张三和李四不许可王五椅子的发明专利,王五该怎么办?
方桉一,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础上继续研发,比如增加扶手,从而进一步提高舒适度;或是把椅子改进成平放,从而申请躺椅专利。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场,如果张三和李四也想生产这两类产品,也需要王五的许可。就这样,王五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的专利权,为自己以后面对张李二人时,增加了谈判筹码。
方桉二,王五可以研究现有椅子的专利,进行技术规避。比如,王五可以研发只需要三条腿的凳子或椅子,就可以避开他们专利的保护范围。
总的来说。
专利可以申请,但如果新专利包括了IGP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果生产销售的话,那么就构成侵权。
如果不生产,当然不构成侵权。
同样的,IGP不能生产销售星海的激光器。
沐阳直接反驳IGP的代理律师:“你看都没有看过我的发明专利,就直接说我们的激光器侵权了。
不过,就算你看了,估计也看不懂,这怪不得你。
我的发明专利刚刚获得发布号,目前还没有进行公开。
虽然它还没有获得授权,但它是完全不同于国际市场上的激光器,最终通过授权不是问题,我可以说,星海集团激光器的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世界顶尖水平。
也可以说,它就是世界第一!
这句话就是我说的,现场媒体记者可以这么报道!
第一,这个激光器是我发明的,完全避开了IGP的激光器技术保护范围,从全面覆盖原则来说,根本构不成侵权;
第二,我们的激光器,原理和IGP的原理根本不一样,更谈何侵权。
这项激光器专利,我已经获得SCI二区论文三篇,SCI三区论文四篇,已经证明我有这个能力研发激光器。
我想,原告方根本没有搞清楚我们的激光器基本原理,各位陪审专家,可以审阅对比双方的激光器专利。”
“我想说的是,别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阳可以做到,星海集团可以做到!
鹿总,不要以你的眼光随意判定华国的年轻一代,我们年轻一代并不比国外的年轻一代差。
在顶尖技术领域,国外能做到的,我们华国人一样能做到;
国外做不到的,并不代表我们华国人做不了!”
沐阳说完之后,举起手上已经复印好的专利复印件资料和论文资料。
得到法官认可之后,工作人员拿过他的资料,分发给陪审专家。
IGP的代理律师,还有鹿一明,被突然来临的转变震惊了,以致就像受到电击一般,精神处于半痴半呆的状态之中。
刹那间,茫然失措!
旁听的Ryan赖恩,很明显看到现场两人的变化,通过翻译,也知道了怎么回事。
不可能!
星海集团怎么可能研发出世界先进的激光器,而且完全不同于IGP的激光器。
绝对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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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仔细解释专利侵权审判方法的,看来不少人不喜欢看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