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小老人怀着极其阴暗的心理,继续研究着雍诗菁和雍诗乾两人的档案。
他发现,他们两个人的档案在记载了十年的任职经历后,突然在十年前开始到如今的记载都是空白的。
直到这次获得提拔任命,他们的档案才重新有了有关最新职务的档案记载。
有着丰富族内事务阅历的他,一下子从中就发现了端倪。
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使一个人的档案中出现长达十年的空白呢?
瘦小老人知道,只有得到族长特许和指示的情况下,一个入职的族人档案里,才会有着这样不寻常的情况出现。
而这样做的目的,一定是为了保护这些人,使得他们重新在族中任职时,身份背景不至于被人猜忌。
那什么样的经历,才需要对这两个人进行保护,甚至细到在其个人档案中都要保持着一种神秘呢?
深谙族内事务的瘦小老人,知道雍氏向来是与人为善的,并不会做派遣“暗桩”的事情。
那刻意将档案空白以来保护雍诗菁和雍诗乾的原因,就只能是他们被老族长选中,抽调他们作为族长之子,也即是雍氏少主的侍读亲随了。
现在他们两人被提拔,从其档案空白开始的时间到现在,已经历时十年了。
这个十年的伴读亲随雍氏少主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却是一个入职有着十年以上时间的人的黄金时期。
他们在被选中抽调前,已经在基层得到了十年的捶打锻炼,有了比较丰富的任职办事的经历,见识了世面,实践基础比较扎实。
在雍诗菁和雍诗乾被悄然选中,进而毫无征兆的被抽调到雍氏少主身边任职后,又是同样的十年历练。
这次的经历可是与之前是不同的,前十年是在基层的摸爬滚打,后十年是完全辅佐少主的经历。
人常言“站得高,方能看得远”,雍诗菁和雍诗乾处于高层核心圈日久,见识自当不同凡响。
这次针对性极强的提拔任命,使得他们在重返族中事务,出任新职时,已堪称是同辈族人中的佼佼者了。
想到这样的情况,不禁是让瘦小老人这嫉妒心“爆棚”。
怎么雍诗菁就能有着这样的机遇呢?
雍诗菁是雍氏内三门的近支族人,同他的出身是一样的,他不能说什么的。
但是对于雍诗乾,他可是满心的瞧不起,凭什么他一个雍氏外五门的远支族人就能获得族长的青睐而平步青云,有此势如“一步登天”的待遇,而自己的宝贝儿子作为近支族人却没有呢?
在暗自生了一会子的闷气后,瘦小老人才又勉强打起精神来,继续查究了下去。
循着发现类比雍诗菁和雍诗乾情况的查找思路,瘦小老人重新研判最近由老族长亲定的提拔任命的人员,就有了不一样的发现。
最近新获老族长提拔的这些后辈族人,其中所有斩获高位之人,皆有个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都是雍氏少主雍铭身边的伴读亲随,绝对是雍氏少主的体己亲信之人。
在有了这个重大的发现之后,瘦小老人不禁是对老族长的做法嗤之以鼻,很是不屑的来看待。
为了免遭族人非议,老族长煞费苦心的将自己儿子的身边人分散到大批的人员中,予以逐批分次的提拔任命,是一桩绝妙的“瞒山过海”的操作。
可惜如今,这一充满了多方考量后才做出的,充满了老族长温和态度与善意保护的举措,还是被因嫉恨而情绪波动的瘦小老人给识破了,真是祸起萧墙啊!
这样的发现,不仅没有让瘦小老人冷静下来,用心去思考老族长作为雍氏一族的绝对权威,为何会采取如此低调的做法的原因。
反而是让瘦小老人自以为抓住了老族长任人唯亲的把柄,而且因为自感受到了不公平对待的他,还在自己的心里面烧起了熊熊的妒火,使其渐已失去了理智。
他宝贝自己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鸣不平,其实质是为自己“叫屈鸣冤”,一派无病呻吟的自怨自艾的模样,真是其状可憎。
他期冀着自己的儿子能得到重用,获得提拔升迁,以保自己一家的荣耀和富贵。
但是完全不去考虑自己儿子的能力是否当得起被提拔重用,一副视公权为私器,恨不得受之于族中的权力能始终为其所把握的丑恶嘴脸,真是其人可恨。
肆意妄为的越权调阅族人档案,其为一失,当受族规责罚。
心生不满以致恶意揣测族长举措,其为一过,当交由“宗正处”审查。
因私携愤逾矩大不敬族长,其为一罪,论罪当禁闭思过,未得上命,不得放出。
这桩桩件件的事情,归拢起来,其心当真是可诛的。
按捺不住心中的不忿,不甘心的瘦小老人是深谙人心的,他知道什么事情才最能打动人。
利用自己执掌雍氏族内事务办公室的权力,瘦小老人遂私下里跟相交甚好的族人暗地里沟通商议有关涉及人员选拔任命的事情。
经过几个心意相投之人暗地里的商定,他们做出了一套从人才初选到最终入职提升的章程。
几个人还针对具体的环节之处,进行了分工把关,以明确各自的职责。
这样的一番操作下来,他们以瘦小老人的家为场地,开始了对于选拔人才的暗箱操作。
这几人以收敛钱财为目的,丝毫不去考虑想要入职当差的族人的学识水平是否符合族里选人的条件。
实际情况是,只要向他们缴纳了一定数量的钱财,求他们运作家里子侄能顺利通过族里的选人初试之人的心愿,往往都能实现达成。
即便是有不成功的例子,但也是因为其人素质太过于差了,以致在大庭广众之下,因过于紧张连说话都不能做到利索,不被淘汰那才是怪事了。
在这种情况下,瘦小老人都会让自己小团队的人核实情况后,将这个请托之人缴纳的钱财退还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