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章:暴力强拆引发上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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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正在家电脑门市房打字,东关的又开着轿车来说明案件的发展情况,其中的一个小伙子递给一个月前的一份材料: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庆生,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东城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一组胡同47号被告:东城县公安局法人代表:乌东辉,职务,局长地址:东城县北聊滑路原告对被告不履行保护原告财物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办公室于0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被告于01年6月14日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财产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

01年7月,原告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人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组织不能不经法定程序予以侵犯或剥夺,复议决定支持公安机关关于原告房屋及财产被毁系东关村委会履行协议所为是完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认定,照此认定,任何人或者组织完全可以不经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仅凭双方的协议即可枪走或者占有一方所属的财产,那么法院的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的设置还有什么意义?实际上,不管当事人之间争议有多大,均需要依法通过法院来主张权利。

01年,东关村委会已经起诉到东城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效力并要求原告腾房,原告答辩称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系政府的职责、东关村委会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且协议签字人不是原告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本案极其慎重,一直到案发也没有作出处理。东关村委不是不知道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实际上是通过法院达不到目的后肆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的一次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该也只能当即制止东关村委会违法行为、保护原告财产、处理相关责任人。原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恳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具状人:01年9月17日

大鹏问:“听说你们家的问题解决了?”

小马说:“没有,哪解决了。”

大鹏说:“据说工作组确实来了,你约那些家去与工作组领导见面,可是那些家都不敢去。后来听说只有你们家解决了问题,别人家毛了,并合起来去县委闹骂,人家工作组都走了,没人再管他们的事。”

小马说:“工作组也没来,我们家的事也没解决。今天我们来想让你再给打份材料,我们去北京上访,却被公安雇佣黑社会的给绑架了,强行弄上火车,回到派出所又非法关押我们一昼夜,被打伤的现在县医院救治。我们这还有绑架时的照片,想让你给打印一份控告。”

大鹏根据提供的证据,告诉他们下午两点再来取材料。可下午一点半他们就来了,大鹏给念了一遍材料内容:

对暴力强拆与非法截访伤人的控告

原告:马庆生、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东城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一组胡同47号。

石爱桂、女、汉、51岁、住址同上(与马庆生是夫妻关系)

傅春华、女、汉、51岁、住东城县东关村。(被截访打伤住院)

被告:1、东城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乌东辉,职务,局长。

地址:东城县北聊滑路。

、东城县人民政府。

原告对被告暴力强拆不履行保护原告财物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办公室于0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故于01年9月日进京上访,被告指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详见照片),并打伤原告傅春华(现在东城县医院救治)

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被告于01年6月14日暴力强拆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两万元财产的行为违法。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暴力强拆导致原告两万元财产损失责任。

、追究被告责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伤人组织责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绑架截访并非法关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责任。

5、追索原告的上访诉讼经费和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详见暴力强拆优盘录像)。

01年7月,原告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人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并非如此:自011年10月村两委动员拆迁是非法的,所拟定的协议具有欺诈行为,时至如今有四百余户家庭流离失所不给租房费,开发商至今因经费问题难以施工,被告及村两委没有对棚户区改造尽力部署,导致原告拒签欺诈胁迫的协议,上述被告无视法律与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实施暴力强拆造成后果。

综上所述恳请政府机关为民做主,对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此为盼。

领导批示:

本材料一式多份、原告承担诬告反坐法律责任。

原告:马庆生石爱桂傅春华。

01年9月7日

大鹏说:“我为什么说原告承担诬告反坐呢?材料是我打的,你们也认可,但出现问题由你们承担。我给你们打材料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必须走正规信访渠道,不容许满世招摇,或是去中南海、外国大使馆、天安门,去那些地方就是无理取闹,后果是很严重的…。”

他们答应着走了。而十天后另一个小马来说是被拘留关押,没有任何手续大鹏不给打材料。第二天两个小马又开着轿车来了,说是十几个公安威胁他们要判刑,其中一个已经被无理关押五天拘留。

大鹏突然接到村主任的电话,说是华大谱老婆被车压死,就在转盘道,让赶快过去。大鹏犹豫着,院里的侄又来电话,也让大鹏赶快过去,这人命关天大鹏只有对东关来的两个小马表示歉意,直至第二天才给那个蹲拘留的打印了材料,并给他念了一遍:

行政复议书人:马树臣、男、汉、75519606、东城县铜城镇东关村村民。

被人:东城县公安局长:乌东辉、法人代表。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号行政拘留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01年9月6日上午,人因东城县组织了暴力强拆进京上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一条向上级机关控告,也是遵照《信访条例》经过县、市、省后去的北京上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国务院下午不办公,故人去天安门游览也是合法的,被北京公安问明是上访人员,并用警车拉到派出所,因当地没有接访后拉到马家楼。被人委派公安人员前去北京马家楼,去人穿着便衣,像杀猪一样把人绑架上火车,回到东城铜城镇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宿后释放,仅隔两天,派出所又把人非法拘留在聊城五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人作出拘留人五天,是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的,为此,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提出行政复议,渴望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办案,撤销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号公安行政拘留的决定。特此为盼。

人:马树臣01年10月9日因为行政复议也是有时效的,大鹏让其当天把材料送到聊城公安局。这些天来,大鹏又忙于院里二嫂被车撞死的责任及赔偿问题,请看第09章:八栋楼房又丧失一条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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