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号,伯格曼案的听证会正式开始。
双方出场阵容堪称豪华,伯格曼这边耶鲁法学院教授露丝伯格亲自带队,还有她的两位合伙人,前耶鲁法学教授后辞职创业杰克·利特曼律师、路易斯·弗里德曼律师,顶尖耶鲁教授构成的三叉戟,让媒体派来的相关记者都倒吸一口冷气。
一方面这意味着高额的律师费用,另一方面,这种纯学院派出身的律师可谓天不怕地不怕,上了法庭什么话都敢说,而且对法律的理解只怕是整个法庭中最强的。
州特别检察官方面,海因斯自然要出席的,他身边坐着六位政府律师,也都是师出名门精兵强将,看样子就不好惹。
不过这倒是让爱德华明白,海因斯这一千万美元的预算是往哪儿花了。
至于旁听席上则坐着许多联邦副检察官,大量来看热闹的律师同行,闲着没事专门去法院旁听审判以打发时间的无聊人士,新闻记者当然也是少不了的。
媒体派去法庭的转职速写画家打开画夹坐在场内,而扛着摄像机拿着话筒的记者则挤满了外面的走廊,焦急的等待结果。
戈特尔法官宣布开庭。
法槌落下后,他没有开始庭审程序,而是看着众人以一种颇为无奈的语气发表声明,“我的外婆叫玛丽·海因斯。但我承诺她和特别检察官海因斯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控辩双方是否需要我对此问题做一个专门的澄清?”
法庭上响起一阵轻笑。
对阵双方自然都表示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
随即进入正式庭审。
这场听证会的基本法律问题,也就是围绕这个问题的证据证词主要集中在一点上:特别检察官海因斯先生到低有没有违反庭外协议。
这方面的判列是最高院在两年前在《圣托贝尔诉纽约州》案件中的裁决。
这个新鲜热辣的案子一经宣判就吸引了广大法律人的眼光,课堂上也讨论过。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这位纽约州的圣托贝尔先生被检察官指控犯有“一级赌博罪”和“赌博记录罪”。
经过圣托贝尔律师的介入,最终控辩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犯罪嫌疑人承认较轻的“赌博记录罪”,按照纽约州法律,此罪名最高可判一年有期徒刑。
作为认罪条件,检察官表示不在法庭审判时对量刑提起建议,并且不再追究“一级赌博罪”。
这方面几乎和海因斯在庭外协议时的承诺几乎一摸一样
实际上赌博记录罪不算太严重的问题,大多数是判几个月意思意思就得了,甚至还有用社区劳动来代替坐牢的。
协议达成后,被告律师撤回了无罪辩护诉状,决定以“赌博记录罪”向法庭认罪,并表示申请是自愿的。
法院接受了请求并决定了宣判日期。
事情进展到这儿一切都正常,然后在宣判时法官会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的认罪态度等各方面因素,做出相应判决。
同时从相似性角度来说,和伯格曼案也差不多,如果不考虑那个见鬼的州/联邦并联公诉-审判的机制的话。
按照正常推断圣托贝尔先生大概要坐上三五个月的牢,这是由纽约州无数的类似判例所决定的,对法官而言这也是小菜一碟的事情。
可是由于一系列法庭衙门内部的技术性延误,这个案子被拖了下去。
在拖延过程中,被告不知道处于何种目的更换了律师。
新律师雷厉风行,在到任后的第三天就向法庭撤回了之前的认罪意向。
被告在撤回申请的附件中的宣誓表中声称,他在认罪时并不知道针对他的重要证据是由执法者通过非法搜查所获得的,所以根据毒树之果原则,这些证据是无效的。
这又和是不是和谢尔顿案子的细节与逻辑非常类似。
但这份宣誓词的准确性受到普遍质疑,因为被告在认罪前就已经确认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此时再忽然说非法难免有出尔反尔的嫌疑。
于是针对“重要证据是否被执法者以违法的行为玷污”的查证又让这个案子继续被拖下去。
一直拖到原本负责审判的法官退休,另一位新法官接手。
而公诉人方面也换了人员,原公诉人离开,由新检察官接任。
于是这个案子里,除了被告没换外,其它都换了。
爱德华在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曾不无恶毒的对露丝伯格说到“新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大概要联合起来向被告打听案件细节了”。
这听起来像个冷笑话,但对于被告而言并不好笑。
在法庭上,新检察官举着被告之前的犯罪记录声称其与有组织犯罪有密切联系,故此建议法官判处被告最高刑期-一年。
律师立刻提出异议,理由是在进入认罪程序之前,政府已经答应被告,控方将不对判刑提出任何建议。
新检察官懵了,显然他并不知道前同事做出的承诺,随即辩称,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支持被告律师的说法,何况被告不是已经撤回了认罪请求了么,这显然可以被视为之前的协议已经无效了。
法官最终采信了公诉人的观点,裁决圣托贝尔入狱一年。
爱德华在研究判列时就对此案摇头不已,倒不是说案情复杂充满各种不可说的内幕,而是案情太简单,简单的令人发指。
这种事情发生在司法界简直是让人无法理解,说白了就是检方新旧团队的衔结工作根本没做,才导致乌龙的发生,这要是在企业里,一先一后,俩都得被罚钱或者吃个处分啥的。
可在司法行政系统里,两个检察官什么事情都没有,反而是被告倒霉吃了顶格的刑罚。
圣托贝尔当然不服,寻求保释并等待上诉。
然而这段过程又是和伯格曼案差不多,纽约最高法院第一部门上诉庭确认了对被告的定罪是合理妥当的,并且拒绝其颁发向纽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
于是案子被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圣托贝尔比伯格曼幸运的地方就在于,最终有一位高院大法官批准暂缓执行。
非常讽刺的是,这位大法官正是之前拒绝了伯格曼的马歇尔大法官,在两个类似的案件上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选择,也不知道是说这位大人的司法观念有了变化,还是说伯格曼的恶名昭彰已经达到了让向来以无畏著称的联邦高院大法官都投鼠忌器的地步了。
随后他的案子入了最高法院确切说是联邦高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法眼”。
厄尔·沃伦之前以共和党的身份当了十年的加州州长,任上政绩斐然。
这让立场保守的艾森豪威尔提名他担任首席大法官,然而这位坚定的共和党人一旦出现在最高法院后,立刻开始放飞自我,往自由派的道路上狂飙急进,拉都拉不住。
原本往右的方向盘,被朝左一把打死,扭都扭不回来。
以至于艾森豪威尔事后曾后悔“(提名厄尔·沃伦)是我tmd一生中犯过的最蠢的错误(the biggest damn-fool mistake I ever made)”
厄尔·沃伦上任后和高院的自由派法官雨果·布莱克,小威廉·布伦南等亲密合作,他们联手“做下了一系列震动美国的案子”:
比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件-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这直接导致了之后艾森豪威尔被迫派101空降师进入小石城以保护8名黑人学生不受干扰的进入公立学校就读。
比如耶茨诉美国案-高院明确了,法律监管的是“鼓吹具体行动”,而对“鼓吹抽象的思想和原则”不应作出干涉,这招釜底抽薪大法,直接导致了麦卡锡主义的消亡。
比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法庭会为你指派一位。”
最后两条合起来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用爱德华前世的话来说,这位沃伦大法官是典型的“对犯法的民众唯唯诺诺,对违法的政府重拳出击”。
艾森豪威尔任内,被自由派的高院折磨的欲仙欲死,哭笑不得。
圣托贝尔的案子,落到厄尔·沃伦手里,那政府方面还好的了?
厄尔·沃伦首席联邦大法官亲自撰写了判决书,认为这个案子里法官没有问题,被告和辩护律师也没问题,是检察官没有做好新旧衔结才是问题核心所在。
由于庭外协议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保证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应该享有和法律同等重要的地步,同时为了维护协议保证其得到切实履行,是最高法院的责任。
对此,最高法院赞成对此以及其他未决或即将发生的案件采用宪法规则。
如果检察官没有保留“讨价还价交易”,则必须撤消判决,州法院将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正当程序是否要求(a)履行辩诉交易的特定条件或( b)被告可以选择以原罪起诉。一种选择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伸张正义,而另一种情况在另一案件中伸张正义。但是,在选择一种补救措施时,法院应该赋予被告以较大的,即使不能控制的偏重,因为检察官违反认罪交易而被剥夺的基本权利是被告而不是国家的那些。
简而言之,政府犯错就应该政府买单,而不是把锅扣到被告头上,这不是司法公正,如果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毕竟导致更加严重的司法舞弊和政府失职行为的发生。
圣托贝尔先生被立刻释放。
伯格曼案件的听证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此,“特别检察官公开批评弗兰克尔的判决是否违反了庭外协议,利用新闻媒体向法官作出实际上的施压行为,以迫使其加重判决,以及州法院的量刑法官利亚德是否知道他作出了这种批评。”
实际上伯格曼案子比圣托贝尔案更恶劣的地方就在于,后者的检察官并没有主观违反庭外协议的的意图-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而海因斯,呵呵,谁不知道这货打的是什么算盘。
然而知道是一回事,要在法庭上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但这也是第一步的攻击点。
这些都是露丝伯格事先设定的路径,实际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伯格曼免于接下来的那两年的牢狱之灾。
按照爱德华的观点,伯格曼这回肯定是被冤枉的,根本就是被海因斯当了冤大头,他不该坐后面这两年牢。
但若是按照他实际行为来论的话,判个三五年乃至十年都不过分,不过真这样的话,只怕纽约乃至全米养老业同业公会年会从此就要在监狱里召开了。
然而现在却因为检察官的出于自保的私心,做了小动作,伯格曼反而可以从这上面获得事实上的好处,这事情的发展让爱德华有点想不通。
公诉人就该是铁面无私一板一眼的的司法工具,在办案过程中时刻想着惦记如何捞好处而不是尊重法律,那还是别叫检察官吧,索性改名为秘密の搜查官(潜入)。
同时也暗自佩服露丝伯格,要找到这么个刁钻的角度就不容易,其次,《圣托贝尔诉纽约州》是个很新的案子,去年刚刚结案,露丝伯格立刻就将其作为判列法来对公诉方,这背后她得下多大的功夫啊。
难怪她说每天只睡四个小时,并非是吹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