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主观过错方面,被告对小明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本案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亦无特殊规定,所以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我们并未发现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存在举证不明。”
“此外,在本案当中,被告已经积极履行了所应当承担的一个告知和安保义务,注册协议中是明确规定了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得骑行上路,其次,在注册时需要提交居民的身份证进行认证,未满十二周岁以上的,不会通过审核。”
“并且,小明他在使用涉案单车的过程当中,存在违规使用的行为,因此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我们认为他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在因果关系层面,原告的死亡结果和被告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在我们双方都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已经明确了在本场事故当中,是由于老李的疏忽大意和小明的违规行为共同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十分清楚。”
“因此,小明的死亡,是以上两个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其次,被告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有人捡到一把剪刀,并用这把剪刀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我们不回去追究丢剪刀者的责任,因为在通常情况之下,我们不会认为一把丢失的剪刀,必然会造成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这一结果。”
“同样的,在本案当中,因果关系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当性。”
“第四,在损害结果方面,损害结果预答辩人无关,本案确实存在着小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如前所述,该结果的产生与被告无关。”
“综上,被告并不构成侵权,因此无需承担原告所述的赔偿责任,请求合议庭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被告的答辩一结束,观众席隐隐有些沸腾。
太强了。
突然有种神仙打架的感觉。
连苏男都觉得,被告方的陈述有理有据且通俗易懂,宋廷川他们这边要赢,只怕不容易。
庭上审判员开始提问:
“有一个问题询问一下原告,这个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赔偿?请明确一下。”
依旧是杜非接过话筒:
“我方主张两被告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共享单车公司占主要责任地位,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而老李所在的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审判员点头:
“好,现在法庭也想你再稍微明确一下,针对这两个被告,你要求他们承担责任,你的原因、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突如其来的问题让杜非一下子陷入慌乱,宋廷川这个时候才动了动自己面前的话筒,开口道:
“被害人小明作为一个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上被告所提供的共享单车时,此时小明已经处在一种巨大的现实危险当中,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以一个间接的方式共同造成了一个侵害的结果。”
审判员持续发问:
“想询问一下,你这个侵权行为里,是否有对对方过错行为的事实描述?”
宋廷川扶了扶鼻梁上的眼镜,淡声开口:
“简单而言,我方认为,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道路安全条例,他们需要主动去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乘自行车。”
审判员:
“他禁止的方式你认为应该是什么?”
“从消极层面看,被告未采取足够措施防止违规开锁,存在加害行为。”
宋廷川这句话才落,对方方才那位白框眼镜的男生再度举了手。
“合议庭,因为原告的一个诉求是现在才明确的,我方能不能针对刚刚原告提出的诉求进行一个现场的补充答辩?”
审判员点头:“可以的。”
“好,对方给出来的一个核心理由是在于说,小朋友在骑车的时候,就被置于了一个现实的危险当中。”
“可是我们都知道,涉案的被告公司他们设计密码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锁的一个开锁的难易程度并不会影响到这个车本身的骑行安全,并且我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已经明确了,责任认定是十分清楚的,所以这个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说这个锁,三位小朋友是非常轻易能够打开的,那我也希望原告在接下来的环节当中能够为我们进行举证,用实际的证据来证明这个锁是被轻易打开的,好,谢谢合议庭。”
至此,整个模拟法庭开场的答辩环节已经结束,到了第二个环节,双向发问。
审判长开了口:
“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首先原告。”
杜非因为宋廷川的救场,方才的慌乱已经平复下去,凑近面前的话筒道:
“被告作为一家经营共享单车业务的科技公司,请问,该共享单车本年度在小明所在魔都的投放量为多少?”
这个问题把对方的白框眼镜男问懵了,好在旁边的黑框眼镜男及时道:
“这个涉及被公司的商业秘密,跟本案无关,我方不予回复,请合议庭批准。”
不等审判员开口,杜非持续输出:
“向合议庭明确,我方可否就这样的一个真实数据进行示明。”
审判长旁边的另一审判员回答:
“可以,请说明这个数据的来源。”
杜非点头:
“好,根据今年第一期《帝国自行车》杂志报道,本年度魔都投放共享单车总量超过八十万。”
“据魔都交通委员会于两年前发布的消息,截止两年前,共享单车的高峰时期魔都市面上总量超过一百七十万辆,而被告公司最高峰时期在魔都市场投放共享单车数量达到七十万辆。”
“去年年底,被告公司在上海投放单车数量仍有四十万之多,以上两个数据,来自于xx新闻网相关报道。”
“可否继续提问?”
审判员点头:“继续。”
“被告公司业务事实的问题,依照魔都的人口密度,魔都共享单车合理同方总量为多少?”
黑框眼镜男再次道:
“请示合议庭,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与本案的事实也不相关,然后我们认为发问环节还是对于本案相关事实进行发问的,所以不予回复,希望合议庭批准,谢谢。”
杜非:
“希望合议庭了解,这是对方的一个基本行业情况,而这个行业情况关系到小朋友和单车接触的可能性。”
宋廷川这个时候补充道:
“请问,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保护的责任,那么请问贵公司除了设置车锁之外,还采取过什么措施?如果采取过,为什么车身上连一句简单的警示标语都不见?”
白框眼镜男再度拿过话筒:
“因为我们这个共享单车的一个主体受众本身是十二周岁以上用户,我们在注册用户的时候,必须要年满十二周岁以上的才能够通过公司的审核,这是我方进行警示义务的一个手段。”
“其次,我方的车锁在购买时,是进行了一个严格筛选的。”
“合议庭可以看到刚刚原告举示的证据当中,第二页的第七项,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有关于自行车相关安全装置的功能鉴定意见书,并且我们在最后的鉴定结论当中,也没有发现针对这个自行车存在一定问题的鉴定结论。”
“所以我们认为,刚刚我们所谈论的这一辆自行车其实是处于一个安全状态的,原告方对于这份证据是否认可?”
杜非拿起面前的文件:
“原告方同样也看到了这份证据。”
白框眼镜男顺势质疑道:
“如果说对方认同这份证据的话,是不是证明,这辆涉案的单车车锁其实是不存在相应问题的?”
这一次还没等宋廷川他们说话,审判长反倒是开了口:
“合议庭问被告一个问题,如果原告知道也可以回答。”
“被告有没有接到过你们锁出现技术问题或者已有过索赔的这种案例?”
这个问题……对于他们手里掌握的材料而言,明显是超纲了。
白框眼镜男显得有些慌乱。
“嗯……这个问题我们作为律师代表是不太了解这一部分的一个具体的情况,但是对于十二岁小朋友能够把这个车锁打开的这样一个事实只有对方所举出的这一例案例。”
宋廷川也拿过话筒:
“我方有一个意见补充,事实上两年前,有一位史先生也是没有经过应用程序的方式打开了锁,而在汽车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事故,但在这样的判例当众,这位即使在盗骑情况下成年人也获得了相应赔偿。”
审判长点头。
“好,还有一个问题,被告,你们在接到类似案例的时候,或者在技术上接到类似反馈的时候有没有进行技术改进?”
“呃我们认为企业可以承担一定的企业责任,如果是呃……基于对社会责任……”
审判长打断他的话:
“你就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有没有接到过类似的投诉,有没有进行过改进,改进的效果怎么样?”
“呃现目前没有这样的情况……”
“到底是有还是没有?”
黑框眼镜男及时救场:
“嗯现在是这样的,我们知道的是我们有实施管理自行车的人员投放量的加大,但是对于您刚说的直接对这个问题的管理,呃就是,被告并没有告诉代理律师,谢谢。”
审判长点头:
“希望你们回去以后了解一下,一周以内进行一个回答举证。”
“好,谢谢合议庭。”
审判员:“被告还有什么问题吗?”
黑框眼镜男:
“还有问题,请问原告,在你们的诉讼请求中,有提到交通住宿费餐饮误工费等等诉求,那请问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支持?”
杜非:“事实上,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
黑框眼镜男犀利打断:
“我只需要原告方回答对于这份证据有或没有?”
杜非握了握拳,“没有证据。”
黑光眼镜男勾了一下唇:“被告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好,双方没有问题要发问了吧?”
杜非:“没有问题进行发问。”
审判长颔首: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简单地归纳一下双方的争议焦点,第一个是被告有没有过错,第二个是原告的受害人受害的后果与过错有没有因果关系,第三就是这个原因的大小是多少,希望围绕这三个焦点进行辩论。”
“首先请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宋廷川:
“好,谢谢合议庭。”
“首先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方主张被告方存在过错。”
“因为被告方应当主动的作出防止车锁不能被小朋友轻易打开的防护措施,而被告方又没有采取一些积极的义务去阻止这个潜在的危险,事实上它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因此他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具有过错。”
“第二个争议要点,司机老李的行为是一个加害结果,是一个直接的原因,而被告投放自行车并没有积极采取组织措施,是导致小明丧命的一个间接原因。”
“第三个争议焦点,如果说小明小朋友没有通过这样子一个非正常手段骑上这个自行车,那么他的速度不可能达到十六千米每小时。”
“其次,我们应该认识到,一个十二周岁的小朋友,虽然他的心智尚不健全,但是他有基本的对于是非判断的一个理解能力,如果说小明同学不去骑这个自行车,他们嬉戏打闹的场所应该是人行横道上,而不是马路上。”
“因此,我方认为,结合时速以及场所,被告公司应该占60%。而老李驾驶货车造成小明死亡的这个结果占40%,共同构成了整个案件的侵权行为。”
审判员点头:
“下面有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白框眼镜男:
“第一个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证据当中已经明确显示了本案的一个交通事故是由于老李的疏忽大意和小明本身逆行过错共同导致,对于责任的认定十分清楚,与被告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第二,我们作为一家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我们在设计这个锁的目的本身其实是为了保障我们公司的财产安全,而且原告也没有理由去强求在设立保障财产安全锁的同时,必须要尽到万无一失。”
“第三,在自行车非常普遍存在的一个情况之下,我们不能单单就基于自行车容易被接触到,就论证到我方已经创设了这样的风险。”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会说有的人因为酗酒的问题导致了人身损害,但我们因为说酒是很容易买到就认定这个接触的可能性就直接导致了这个责任的发生。对方的这个逻辑我方也是认为不能成立。”
“以上是我方的一轮辩论意见,谢谢。”
黑框眼镜男也补充道:
“就这个因果关系上,被告想再作一点补充。”
“原告一直在强调说要把这个因果关系的时间线拉长,但是被告想强调的是因果关系应该是被框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的,它不应该是被无限拉长的。”
“比较直接的一个例子就是我们说的蝴蝶效应,巴西的一只蝴蝶扇一扇翅膀会导致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飓风。”
“那难道说在遭受飓风受到损失的人就能去巴西,找巴西饲养蝴蝶的人来追求赔偿吗?那当然是不能的。所以这个道理其实也同样是用在本案当中,谢谢合议庭。”
审判长点了点头。
“原告要不要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有辩论意见。”
“好,第二轮辩论开始。”
川哥开始了他的降维打击。
“第一,被告方一直在强调你们设置车锁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那么请问,倘若我们身在一个夜不闭户的大同社会,是不是就意味着你们连车锁都不会设置了?这是不是一种明显性地轻视十二岁以下儿童接触自行车的风险行为?”
“第二,被告方你用酒的方法来论证说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事实上烟和酒这样有一点点危险性的东西他们也标示出禁止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购买,烟盒上甚至还明确写上【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
“而自行车对于一个十二岁以下的特殊群体来说,他们骑自行车上路,就意味着要用血肉之躯去碰撞钢铁巨兽,所以对方是在淡化和轻视自己的义务。”
“第三,被告方强调说因果关系链条不能拉这么长,还例举了蝴蝶效应的例子,但是我请合议庭注意。”
“蝴蝶效应这个例子本身其实就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这也意味着,被告方也是认同在开锁和最后的不幸之间存在着因果的,只是在试图用这个例子的时间线来淡化这个因果。”
“但现在案子的关键问题在于,小朋友的判断和心智不如一个大人,需要受到全世界的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经承认了这一点,这不是巴西的蝴蝶,而就是在身边的一个岌岌可危的鸡蛋,请被告方不要偷换概念。”
要不是模拟法庭现场的氛围庄严而肃穆,苏男都想为宋廷川鼓掌了。
在举反例这一能力上,他绝对是佼佼者。
不过当听到宋廷川最后那“偷换概念”四个字时,苏男其实有点想笑。
曾几何时她也是一直拿这四个字在反驳宋廷川的,谁能想到有一天宋廷川也会用这四个字去反驳别人?
杜非也补充道:
“首先是我方为何不认可该份责任事故认定书的一个关联性,是因为交警在认定事故时,他事实上只考虑到了当时车祸的双方,并没有涉及到之前主体的一个认定。”
“最后对于一个因果关系的延伸这个问题,但是我方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及被告公司都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是具有其特殊性的。”
“这是因为被告所投放的这个自行车本身这个锁就有问题,而且没有任何的警示措施,我们的受害人小明才骑上了这个自行车,因此,我方认为这个因果关系并不像被告方说的那么长,我方认为是合理范围之内。”
黑框眼镜男略有些慌乱地接过话筒,“对于原告方一直强调要求被告对车进行一个换锁或者是贴标语,但是想请问的是,就算我们真的贴了标语或者换了锁,就一定能防止这件事情的发生吗?那我们是不这么认为的。”
“尤其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我们车及车锁都进行了查验,车锁完好,并没有任何问题,请问原告是怎么得出这个锁存在问题这一结论的。”
宋廷川扶了扶眼镜,镜片似乎有光闪过:
“第一,针对被告方的反问,我也想问,你怎么知道你们换了锁贴了标语这件事情就还会发生?那我们其实也不是这样认为的。”
“合议庭可以看到,原告提出的这个问题就像‘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一样,根本无解,而这样没有任何依据的假设在法庭上毫无意义。”
“第二,我们都知道小明是在没有使用应用软件的前提下打开的车锁,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们的锁检查时居然完好,这难道本身不就是一种问题吗?”
“如果锁坏掉甚至是被检验出遭遇过暴力砸开的痕迹,那么我可以承认你们的车锁质量过关,只是小明可能相比于同龄的孩子有着过人的气力,这才碰巧打开了车锁。”
“但现在的事实并不是这样,车锁被强行撬开后依然完好,完好也就是说,倘若今天这起事故没有发生,那么这辆车和这个锁将会被继续使用,这难道不是一种极大的隐患吗?”
“第三,对方在不断地强调无过错和无因果状态,是不清楚作为一个新业态的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义务,所以必须要明确何为义务。”
“首先,就租赁单车层面上而言,针对一般乘车人作为单车的所有权人,基于安全交往关系,需要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就共享经济层面而言,想得到更多顾客的利润,需要承担更多顾客的风险。”
“好奇的儿童不是社会的异类,这类事件也绝非异常,真正的事实原因,是某科技公司疏于保护这些12岁以下的小朋友,事实结果是为他们创设了上路的巨大风险,最终结合直接的原因,风险实现了。”
“而由于12岁的小朋友先天上,控车、骑车、能力、意识都较薄弱,事实上是被告方的放任不管,无所作为,漠视权利而追逐新业态的发展和商业利润,导致了危险的设定,这样的伤害实则归咎于被告。”
场面安静了几秒,对方才又道:
“额首先,我方在购买这个车锁的时候是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的,是可以避免被12岁以下的儿童轻易打开。”
“我们也看到,像小明这样的案例却是存在个例,但对方也不能苛责我方,说因为存在这样的个例,就让对我们所有的车锁进行更换。”
“其次,我方的自行车在注册的时候是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码来进行一个认定的,这也算是尽到了保护儿童的义务。”
“最后,我方其实认可企业应该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说对这个自行车进行一定的改造,对自行车上贴上一定的标语,但是我们去承担社会责任并不等同于我们要承担今天的侵权责任。”
“因为在本案当中,我们的产品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并且我们也没有相应的过错,当然,其实对于小朋友的去世我方其实也是表示十分的悲痛。”
“我方出于道义的考量,其实在之前也与原告方进行了商议,我们愿意补偿20万元的这样一个金额,对于小朋友的去世以表哀思,那以上就是我们的最后一轮的辩论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