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查过硫酸的来源吗?”梁立辉拿着一组现场拍摄的照片,他发现金项明的肚皮是被人为割开,然后灌入的硫酸。
按照腐蚀的面积及组织损伤的情况来看,只有高浓度的硫酸才可以做到。
浓硫酸是一种无色无味油状液体,一旦接触人体,除了会和肉体里的蛋白质及脂肪发生水解反应并造成严重化学性烧伤之外。
浓硫酸还会与碳水化合物发生高放热性去水反应并将其碳化,造成二级火焰性灼伤。
在很多案件中,硫酸、盐酸通常是罪犯用来毁尸灭迹的工具!
梁立辉曾在澳洲协助警方侦破过一起案件,记忆犹新。
70岁的澳籍男子劳伦多德发现结婚5年的妻子婚内出轨一名泰国籍女子,因担心妻子提出离婚而且要求他按照婚前协议支付赔偿费用,遂将其残忍杀害。
尸体装入一个大型垃圾桶,倒入浓盐酸进行溶解,妻子最后只剩下10颗烤瓷牙……
“根据备案记录,近三个月购买硫酸的人员仍在有序排查中,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纠纷对象,暂时未发现可疑身份的。”董妍回答道。
我国规定盐酸、硫酸、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等属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必须到公安禁毒部门办理备案,获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梁立辉清楚的明白,凶手如果要隐蔽的作案,就不可能轻易的按正常购买流程走。
但这并不代表凶手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到硫酸,比如通过地下黑市,暗网,未报备购买,实验室非法流出等。
梁立辉只能把硫酸的来源列为追查的线索之一。
“我有个问题,”刑警朱涛说,“凶手是出于何种目的,为什么两次都要用上硫酸呢?”
薛弘光首先发言:“我认为凶手有可能日常能接触到硫酸,在化工厂或者实验室工作。”
“可据以往的溶尸案例来看,罪犯多数是私自购买强腐蚀性酸,认知来源于课本或者网络,并不需要深入了解或从事这方面工作,”董妍指出,“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凶手显然没有用硫酸来溶尸或者毁容,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惨无人道地虐待,”技术室的李乐荷猜测,“是变态的嗜好?享受这种虐待方式的快感?”
硫酸不只有以上几种用途,前些年人贩子想出了赚钱的手段,为了让被拐的孩子看上去更像可怜的“乞丐”。
人贩子不仅会把孩子的手脚、身体、脸部割伤,还会致残,甚至泼硫酸灼伤,如同火灾下的幸存者!
“这种可能性最大,凶手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这时,瞿凌薇摊开两张照片:“你们看,死者蒋魁龙被腐蚀的是在眼部,而金项明则在腹部,凶手是任凭喜好还是有着某种特殊目的或意义呢?”
“除此之外,我还联想起另外几点情况,蒋魁龙的身高是167cm,矮胖身材,四肢被折断塞进行李箱;而金项明身材较魁梧壮硕,达到了179cm,反而被碎尸,肢解成多段。”
“前者唯一被切除的是**官,后者则是耳朵……”
作为一名法医,瞿凌薇最相信的是尸体的“陈诉”,借她的嘴向活着的人说出他们来不及说的话。尸体的不寻常表现,就是罪犯心理的体现。
“凶手可能早就设想好了尸体的处理方式。”朱涛说道。
梁立辉摇了摇头说:“未必,虐杀案中的罪犯在作案过程中通常近似激情犯罪,但可以肯定凶手对两人的‘待遇’有所不同,虽然凶手对两人都具有强烈的报复心理和极致憎恶感。”
激情犯罪是在强烈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属情感性犯罪。
所谓的激情是一种爆发性的、短暂的、比较猛烈的情绪状态如狂喜、振奋、愤怒、恐惧、绝望等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两种。
在虐杀的中间阶段,凶手通常很难保持冷静,容易狂喜,兴奋,不再压抑,宣泄愤怒和不满以达到心理的满足与平衡,虐待的手段是直接意识的选择。
简而言之,“怎么痛快怎么来”!
“虽然凶手丧心病狂,但很明显他并不是蠢货,却根本不在意是否掩盖死者的身份以拖延侦破速度,要么胸有成竹,要么故意为之。”
“怎么说?”崔永安呼了口烟,似乎有点感兴趣。
“你们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痕检证据,可死者口袋里的钱包及身份资料却完好无损,这一点是不是很反常?”
“会不会是遗忘了?”
“不,一个聪明狡猾的犯罪者不会犯下同样的错误。”
“凶手究竟想做什么?”董妍很纳闷,“犯案后还如此肆无忌惮,毁尸灭迹不是更好的选择吗?他就那么有信心不露出马脚?”
梁立辉笑了笑说:“我的字典里没有天衣无缝的完美犯罪,只有我与罪犯之间的较量。”
“首先是死亡的时间,老旧居民楼垃圾桶每天傍晚都会有清洁人员处理,金项明的尸体是在早上被居民扔垃圾的时候发现,弃尸时间预计在凌晨时间段。”
“根据报告他的死亡时间是接近72小时,尸体块上发现有不少积水,如果按照冷冻的情况来看,弃尸10个小时内根本达不到腐败恶臭的程度,然而被肢解的尸体块上并无冷冻的痕迹,这一点你们不觉得奇怪吗?”
“一般来说,尸体在空气中、水中和埋在地下腐败程度相同所需时间的比例关系为1:2:8 ,这个对吧?”
法医瞿凌薇点了点头:“没错。”
“本地气温平均在28摄氏度左右,我推断凶手肢解完后很可能泡在了常温或加温的水里,加速了腐败,所以我推测他的真实死亡时间应该在48小时内。”
“好的,我回去马上验证!”法医瞿凌薇点头表示道。
这明显是一条有利的破案线索。
董妍瞬间惊呼出来:“凶手故意混淆金项明的死亡时间,意味着必然要达到某种特殊的目的!”
制造不在场证明?还是掩人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