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族都出了两个郡这么大的地方,已经足够作为法术联盟的领土了,毕竟根据江川的估计,修炼者的人数肯定不会太多,在初期能选出一万就已经非常不错了,即使加上他们的家眷,肯定也不会超过十万人!这四个郡加上江川的领地,几乎相当于四个半郡的地盘了,哪怕有有几百万人生活其中也足够了。
当然,这些土地上原来还有一些居民,但是江川估计两族应该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然后把他们迁徙到其他郡去,江川也没有反对,因为他觉得人多了也管理不过来,单单是管好那些法术修炼者,估计也够他头疼的!
两族谈判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为了弥补两族的损失,江川提议,在法术联盟正式成立之后,可以给两族王室各派遣一支五百人左右的法术联修炼者队伍,由两国王室直接统管,所需一些和报酬也皆由两族王室提供,作为两族机动力量拱卫王城,支援紧急作战等。
另外,江川希望这支力量采取轮换制,一到两年一换,并且会根据法术联盟的实力,随时调整这两支队伍的构成。
这是什么意思呢?大概就是初期可能派出的法术修炼者等级都不高,顶多三级到五级,可是到了后期如果等级都高了,七级八级甚至九级的都有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调整一下队伍构成,增加一些高级一点的修炼者。此外,如果队伍的构成不太适合战斗需要,比如某一法士职业多或者少的时候,也可以做出一些调整,适当增加一些稀缺职业,减少一些用处不大,或者有点过剩的职业,等等。
另外,江川还提出一条,所有挑选出来的法术修炼者,如果在十年内无法突破到三级法士,那么就可以选择回到自己族内效力,由两族王室做出统一安排,法术联盟不再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制约,除非他们违反两族法律或者法术联盟制定的管理规则,需要法术联盟出手抓捕或者惩戒,否则的话法术联盟不再过问他们的一切。
这也变相增加了两族的势力,让两族不至于在这场变革中一无所获!江川看中的是那些具备一些天赋的人才,如果修炼者十年都不能突破到三级以上,那么基本上可以确定这人的修炼天赋平平,未来的发展空间不大,战斗力也不会很强,顶多就是辅助大军战斗还有点用处,因此还是放他们去各族增强他们的实力为好,哪怕是回去传授修炼知识也是好的,说不定还可以发现更多的法术修炼人才。
所以说,江川更注重的是高端修炼者,这些人随便一个如果能修炼到法师级,其在战场上发挥的作用,几乎不下于一个普通千人队,也就是一个校的人马!
当然,这些高级修炼者如果单独面对一个校的人马,那估计肯定也是有死无生,除非体力超群展开游击战,不给对方围殴的机会,否则的话累也能把他给累死。这也为什么江川更重视法力和元力都可以修炼的双重修炼者的重要原因,元力的修炼让他们身体强健、耐力超群,完全可以单独执行一些战场任务,而单独修炼法力的就差多了,多数时候还是需要派遣一定数量的队伍保护着才行,不然一旦陷入包围,肯定就是死路一条。
基于以上种种想法,江川做出了这个让步,不然的话,江川觉得这个提案在人族那边不一定能够获得王室的同意!
经过了半个月的协商,两族终于协商出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方案,然后将这个方案通过信鹰穿回到了人族王室,交由陛下和各位人族大臣还有贵族们一起审核。
几天之后,人族信鹰就返回来了,方案除了一些小的细节上的改动,其余大部分人族都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改方案很快便获得通过,然后由人族和月灵族,还有江川在内的三方代表一同签署,即刻生效。
这份协议非常繁复,共分三章七十二款,一共六十多页,因为以前没有先例,因此这份协议想要尽快做到细致和准确,但是概括起来,还是只有三步:
第一步,便是准备阶段,江川将各种修炼方式和入门方法交给两族,并且派遣一定数量的人员前去指导。这个江川已经准备好了十几个人,都是给人族那边准备的,月灵族这边有自己在,况且这边起步早了两个月,已经有很多月灵人开始走上修炼的道路,甚至有些已经达到二级法士,所以暂时不用派人。
这个时间江川估计大概需要一年到两年,才能在两族完全筛选一遍能修炼的人才,然后把他们集中后一起转移到法士联盟的地盘上进行统一教导。
不过在筛选进行的同时,两族需要把划给法术联盟的土地给腾出来,然后还要在江川领地旁边,免费出人出物资帮着江川建立一座修炼者城市,初期以能容纳两万到三万人为准,后期如果不够的话,由法术联盟自己出资募人扩建,两族不再插手。
所以说,这第一步是最繁琐也是最累最难的,需要做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
接下来是第二步,所有修炼者到达之后,法术联盟开始统一教导,并且在三年之内向两族各输送五百名法术修炼者,这是之前谈判中商定好的,并且如果两族因战事需要,可以向法术联盟申请支援。当然,这个支援的数量以及需要付出的酬劳,在协议条款中都有严格规定。
第三步,法术联盟每三年在两族展开一次选拔,招募新的修炼者加入,两族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并且在十年后,或者法术联盟认为人数足够的时候,也可提前遣返一部分未达到三级的修炼者到各自族内效力。
另外,随着法术联盟实力的增长,第二步中规定的各派遣五百人的数量,将随着实际情况进行增加,但是总人数不能超过法术联盟所有修炼者的二分之一,特殊情况除外。(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