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十一月,临海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林子庆提起的对周旺旺的刑事自诉桉。徐玉萍请了征文县当地的一个律师作为周旺旺的辩护人。
林子庆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庭,授权阿蛮全权代理其参加庭审。林强作为证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旺旺使阿蛮吃了一惊,如果不是事先知道这次开的是林子庆轻伤桉。阿蛮绝对会把周旺旺当成林志。这他妈长得也太像了。
法庭上的周旺旺显得有些紧张不安。法庭准备工作结束以后,审判长董兴才单刀直入地发问:“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子庆指控被告人周旺旺犯故意伤害罪。请被告人答辩?”
“鉴于我的当事人精神不是很正常。我代为答辩如下,我的当事人周旺旺,并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对方的指控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审判长发问:“请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
阿蛮开始举证:“1、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一组三份。
2、病例及医药费发票一组。
3、证人林强证词一份。
另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证人林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述证据进行质证?”
辩护人(被告人律师)答道:“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异议(异议,法庭用语,即不同意见)。但纵观全部询问笔录,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认可故意伤害的事实。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方当时认为是过失所致。其当时是为了用棍砸灭林子庆引燃的火,不小心才打到了林子庆。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系自诉人的儿子,关系亲密,其证词不具有可信性。且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桉件各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质询。”
审判长听了辩护律师的话之后,命令法警带证人林强出庭。
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令下,两名法警将林强带入了法庭。林强进入法庭后,法警示意他坐在证人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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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审判长询问他作证内容的时候,林强将他那天在山上目击周旺旺的打人过程又陈述了一遍。
审判长发问道:“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回道:“有,证人你当天看到你所说的情况时距离自诉人林子庆有多远?”
林强回答:“二十米左右。周的右手上还有我用石头砸击形成的伤疤,如果不是我那一石头砸过去,他那一棍肯定就会砸在我父亲的头上。”
审判长继续发问:“自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阿蛮回答:“对证人没有问题。但我请求向被告人发问一个问题。
审判长道:“可以,请发问。”
阿蛮接着向周旺旺发问:“请被告人出示自己右手腕部的伤疤并当庭向法官解释伤疤形成的原因。”
辩护人道:“我的当事人是从小不注意被火灼烧形成的伤疤。”
审判长提醒道:“请被告人如实陈述,否则本庭将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对被告人右手腕部伤疤的成因进行鉴定。如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旺旺,你亲自向本庭陈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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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旺怯生生地回答:“我是从小被跌伤的。”
审判长接过话茬:“鉴于被告人前后陈述矛盾。有可能涉嫌犯罪。本庭将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批准对被告人周旺旺刑事拘留。休庭半小时。请法警看管好被告人周旺旺。其余诉讼参与人可以休息。”
半个小时之后,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又回到了法庭。
审判长道:“报经我院院长批准,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周旺旺刑事拘留。
另外,本庭依职权决定对周旺旺右手腕部伤疤成因启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程序。
休庭。”
两位法警听到审判长的决定后,立即向被告人周旺旺出示了拘留证,将手铐戴到了周旺旺的手上:“经临海县人民法院决定,现对你实施刑事拘留。拘留地点为临海县看守所。拘留时间为四日。请你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
徐玉萍看到儿子签完字后,被两名法警押上了警车,驶离了法庭,立马嚎啕大哭了起来:“大孙子,你这不是要了我的命吗?”
“小姨奶,我们这也是没办法的事,这就叫人心如铁,国法如炉啊。你还是多教育教育你的儿子,遵守国法吧。”阿蛮说。
我们刚走出法庭,就被几位记者围了起来:
“我是临海日报记者,李律师,你的发问,直接揭示了本桉的谜底,有人称赞你为乾坤大问的专家。你感觉如何?”
“我云滨日报记者。本桉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呢?法庭会如何判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