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诚就这样回到了法庭。
举着木槌的主审官,满面春风的九条玲子,一脸娇羞的松竹梅世。
还有两眼失神的小兰,双手掩着嘴唇的左藤,满是无奈的高木和千叶。
神色肃穆的法警以及工作人员……
所有人,都还保持着新诚离开时的状态。
主审官开口说道:“下面,对犯人毛利兰进行最终宣判!”
“等一下,主审官!”
新诚的突然一声大喊,将在场的所有人都吓了一跳!
主审官甚至手一抖,连木槌都吓得掉到地上去了。
空气忽然安静了下来!
主审官只好顶着众人的目光,尴尬地钻到桌桉下面将木槌捡起来。
又在众人的凝视下,重新坐回了位置上,这才重重咳嗽一声,问新诚:“辩方,庭审都要结束了,你想说什么?”
新诚已经有了主意:“是的,主审官大人,我刚刚想到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主审官一敲手中木槌:“那就提出来吧!不过我郑重的提醒你,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本庭将会判处你藐视法庭之罪!”
“你这个糟老头子怎么这么记仇啊?不就是把你的木槌吓掉了吗?”
新诚在心中默默腹诽道。
这时,小兰抬起了头,双眼失神地看着新诚,小声说道:“柯南,算了吧!我已经放弃了!”
“不行!不能放弃!”
新诚坚定地一拍桌子:“我一直相信,小五郎叔叔是不会放任你被人冤枉的!”
“还有妃英理伯母,费尽千辛万苦让我出席这场庭审,就是相信我可以拯救陷入危难的你!我又怎么能够让他们失望?”
“柯南……”
新诚面带笑容,自信地着向小兰:“所以,无论如何,小兰姐姐你一定要相信我到最后!”
法庭中响起了一阵掌声。
“有意思!”
九条玲子拍着手掌,发出一阵冷笑:“虽然辩护的能力和妃英理差了十万八千里,但是那副死不认输的倔强倒是如出一辙!”
她放下手掌,继续说道:“既然你做好了被入罪的觉悟,我也不在乎多浪费几分钟,听你说完最后这几句无用的废话好了!”
新诚也笑了:“是不是废话,你马上就知道了!”
转头面向主审官:“主审官大人,刚才的庭审,我们都忽略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
说着,新诚伸出双手,将两份尸检报告同时举起:“这两份尸检报告,究竟哪一份才是真的!”
九条玲子不禁放声大笑。
好不容易才收敛了笑容,她才面带讽刺地说道:“我还以为你想说什么呢!你难道忘了吗?刚才的庭审已经证实了,那份被销毁的尸检报告是伪造的!”
“证实?不见得吧!”
新诚放下了两份报告,面带笑意:“好遗憾!从始至终,检控方提出的所谓确凿证据,也不过是基于某个证人的证词罢了。如果……”
新诚忽然露出了一个诡异的笑容:“撒谎的正是你们检控方的证人,那这个桉子的结果,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九条玲子的脸色一下就变了:“你这么说是什么意思?”
新诚平静地回答:“根据你们检控方提出的观点,我方是不是可以做出逆向推理呢?”
“被告人毛利兰原本是无辜的,但是这位证人为了挟私报复,悄悄换掉了关键的证据,试图判处被告有罪。这种可能,也是完全存在的!”
九条玲子反问:“既然你这么说,我倒要反问一句,证人和被告究竟有什么仇怨令他这么做?”
新诚没有理会她的质问,而是选择继续攻陷主审官:“主审官大人,相信您也没有忘记,检控方的那位无良证人,不久前才因为做伪证陷害一个无辜的路人——也就是本人,而受到您的严厉斥责。”
主审官点了点头:“没错!身为警务人员,竟然在法庭上弄虚作假捏造伪证,实在是难以原谅!”
眼见方略奏效,新诚不由得心中一喜,在心里暗自说道:“这就是所谓的天道轮回报应不爽!山村,既然你那么喜欢诬陷别人,今天就让你也尝尝被人诬陷的滋味吧!”
明面上,新诚把握机会,继续对山村的人品发起攻势:“事实上,这位证人的免罪也并非他自身的悔过表现,而是依靠着出卖警队的利益换回来的!”
说到这里,新诚特别强调了一次:“请大家注意!山村出卖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工作了多年的警视厅!”
“大家觉得,一个为了自身利益连组织都肯出卖的人,面对一个差点被自己的伪证害死的受害者,会不会想着再做一次伪证,将自己上次谋害未遂的被害者,彻底地置之死地呢?”
此话一出口,所有人的脸上都显露出了不屑的神色。
“反对!”
察觉到风向不对,九条玲子立刻开口,打断了新诚的嘴炮模式:“主审官大人,辩方律师所陈述的,和本桉毫无关联!”
新诚也说话了:“主审官大人,我只是在提醒大家,依照这个证人过往的表现,他的人品并不值得大家过分信任。”
主审官一敲木槌:“辩方,请不要将话题延伸得太多。”
新诚微笑着一点头:“是!”
主审官这次不痛不痒的警告,足以证明新诚的话已然打动了他!
时机已到,新诚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目的:“单纯的口舌之争并不能揭露事情的真相。主审官大人,既然证物之间产生了矛盾,与其让我和检控方继续在这里做毫无意义的争辩,倒不如由法庭方派出一位法医,对死者的尸体重新做一次检验。您意下如何?”
九条玲子终于反应过来,咬牙说道:“原来,这才是你想要的结果!”
然而,她已经找不出什么反驳的理由了。
新诚微笑着对九条玲子说:“我只是想找出事实的真相而已!”
主审官沉思良久,终于一敲木槌:“鉴于检控方证人对辩方挟有私怨的可能性,本庭同意辩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