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章 母亲(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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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针锋相对证据足

9月日上午,王淑祥到法院办了立案手续,等候通知。

9月0日上午九点多,法院副院长告诉王淑祥:“厂子回信儿送达了,不答辩,不出庭。”

听了这话,王淑祥心头一颤:不对呀,在县长办公会上,国营石材厂赫然厂长明确表示:“我见了起诉就马上答辩,认输呗。”怎么现在他不出面了呢?那次会议,这位副院长也参加了,赫然厂长的表现难道他就认可了吗?

程序果然继续往下走。实际上成为王淑祥与申无限打官司了。

没有其它办法可行的王淑祥只好按照要求到城关法厅领了传票,签了字。

在交换证据时,王淑祥看到了申无限提供的东西,真是气不打一处来:他的那些所谓证据,很多是申无限自己手写的,毫无可信之处;那套房产交易手续,重要项目上有很多空白和混乱,根本不符合政策规定!

王淑祥强忍怒火。为帮助法庭做好调查,她一次又一次走访证人,针对申无限的无理行径一项一项搜寻证据。

善良的邻居们非常同情她的处境,又给她分别做出证明。

1998年10月1日,亲身经历此事的原建材局杨副局长也做出证明:

原禾县食品罐头厂离休干部穆轩遗属王淑祥同志于94年9月找到原地矿建材局,反映她所住公房被申无限私人购买。当时地矿建材局领导认为此做法不妥,因公房属国有资产,不经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应该谁居住谁购买。当即由我给原罐头厂厂长李力打电话,通知他所收房款应马上退回,并要做申无限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但一直未得到解决。经委与地矿建材局合并为经贸局后,王淑祥同志仍几次到经贸局要求解决。因申已办了房屋确权手续,经贸局已无力解决。特此证明。

1998年10月1日上午九点,禾县人民法院在办公室正式开庭。穆玲、穆颖、穆晶陪同母亲出庭。但由于没有经验,她们只坐在了听众席上,没有发言权。

老干部支部全体成员在合议庭等候,他们的到来让从未打过官司的王淑祥倍怀感激。有他们在场外助阵,王淑祥心里踏实了许多。

按指定位置坐好后,法官给了王淑祥第三人的答辩。

接着法官宣布了出庭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

庭审拟定的主要问题是:本案属侵权案,要弄清是否购买、是否侵权?

原告王淑祥首先做陈述。

王淑祥把情况做了说明后,将证据一份一份针锋相对地亮出来。

第一、针对申无限所谓的199年4月5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

契约书所用纸张,页面下方的标记是:“HE09”。经禾县教育印刷厂证明:这个批号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份才印制出厂的。很明显这是份假契约!况且它的内容也无一真实:

“一、该房已确权,坐北朝南,甲方一并卖给朱治个人名下,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

法庭提供的确权证明确显示:确权给食品罐头厂的批复日期是一九九四年元月三日。那么,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申无限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中称“该房已确权”,肯定是假话!

“二、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共折合人民币90×10=10800元,笔下交清。”

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国家有明确规定,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明显不符合国家政策;而申无限这时并未“笔下交清”,而是一分钱也未交。直到被追查很紧的1994年9月,他察觉到了未交房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房款,厂长李力并未叫会计入账。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国家有明确的房屋使用年限,食品罐头厂根本无权将其产权永久出售。这又是违反国家政策的条款!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从事实看,这份契约仅有一份,因为在这份契约丢失(在庭审时申无限先否认是事后补写,后又说原件丢失)或破损(申无限的另一种说法)后根本拿不出另外的一份,只好由申无限本人补写。

关于甲方的章,李力已经证明是私人盗用的;法人代表盖的是李烩的章。而这时食品罐头厂的实际法人代表已是李力,李烩的章应视为无效,而且李烩也亲口和建材局领导说过没有他的事。

王淑祥当场提出质疑:这原本就是申无限自己给自己签订的协议,能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第二、199年1月1日,以禾县食品罐头厂的名义手写、委托尹思办理确权事宜的“委托书”,同《买卖房屋契约书》一样,也是申无限的笔迹。而食品罐头厂厂长李力曾明确说明:厂里根本就没有下过委托书!

第三、原审第三人申无限那套抢走王淑祥住房的交易手续,很多重要环节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

1、缺少重要项目:房登表一正面的《市禾县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的第一页只有经办人尹思的姓名,其余空白,连“产权人”一栏都是空的;房登表二的“邻户签注意见”栏目中,没有任何邻户的亲笔签字;在省禾县统一收款收据上,只填写了1994年9月,日期为空白。

王淑祥质问:这么多、又这么大的漏洞怎么可能会通过一级级部门审查呢?连产权人的姓名都是空白,政府机构怎么可能把产权证正式发给申无限呢?

、房产坐落、间数、面积、建筑结构随意填写:在《市禾县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房产坐落写的是禾县三街北新片195号,在交税的时候以及确权证上,坐落又变成了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196号;195号是正房三间,而这张申请表的背面“房屋状况”一栏里,间数又成了六间;在申请登记表上,房屋建筑结构是“石砖”,在所有权证上又成了“砖木”。

房屋买卖本应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怎可如此随意填写?很明显这根本不可能是正式渠道出来的。

、时间不合理:1994年月办理的过户手续,统一收款收据上却是94年9月;他不交购房款就能办来过户手续,这决不会通过政府办事机构的正规审核!

第四、针对1994年11月4日,食品罐头厂向其主管局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的《禾县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

那上面的具体内容是:

按照县委书记、县长同志的批示和地矿局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离休干部穆轩之遗孀王淑祥同志关于本单位卖房的反映,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三天的调查了解。这件事对我们触动很大,感到问题的严重。现就卖房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所卖住房的归属问题。一九八七年七月,禾县食品罐头厂和禾县石矿分家以后,坐落在城关三街北新片的禾县石矿家属院有自管房九间,确权于禾县食品罐头厂。这九间正房分别由本厂职工申无限、穆轩和江兆水三家居住。一九八八年,离休干部穆轩同志病故后,遗孀王淑祥同志居住至今。

二、卖房的原因。一九九一年三月份,罐头厂第二轮承包开始,汪烩同志出任厂长实行承包。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份,雨季到来之前,本厂职工申无限、江兆水儿媳龚月向厂长汪烩和办公室主任尹思反映:住房破旧不堪,檩木虫蛀,北墙渗水,能否给以维修?厂长汪烩解释说:现在咱们经费紧张,不能大拆大修,是不是先自己维修维修,没有水泥厂子给解决。同时,住房没收房费,自己先修修吧。另外,当时罐头厂已贷款15万元,连年亏损,没有资金进行维修,况且就连生产的资金也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厂子提出卖房。并先后争取住房主人的意见。汪烩争取龚月的意见时,她说没有钱不买。申无限在自己出资维修房屋时向王淑祥争取意见,王淑祥说没钱,也没有儿子买它干啥。

三、卖房的经过。在企业没有资金对职工所提出的要求不能解决和由于资金短缺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原任)厂长汪烩对申无限居住的196号、王淑祥居住的195号共6间正房卖给了申无限。并形成了《买卖房屋契约书》。在契约书形成前后,办公室主任尹思向厂长汪烩和工会主席申无限提出,是不是先向王淑祥打个招呼,再争取一下意见。申和说意见征求了,不买房,她爱住多长时间就住多长时间。于是6间正房共10㎡,以每平方米作价90.00人民币形成交易。同一时间,申无限同志根据契约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房屋过户申请。

四、接受的教训。接到县地矿局长和党委书记的指示后,罐头厂班子成员震动很大。晓知了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指派厂长李力、副支书尹思专门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再三了解就形成了上述的原因和经过。认为教训是深刻的。变卖国家资产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就擅自做主卖出,说明了我们政策观念不清,领导关系不顺,胆大妄为,对离休干部穆轩的遗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谊感。只强调王淑祥的单位(城关社)已为其盖了二间正房。自己又盖了二间房子就认为可以卖房。没想到对一个离休老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社会舆论很大。

五、处理结果。问题发现后,局领导对罐头厂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前任厂长汪烩做了自我检查。

鉴于卖房前已征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见,加之城关社已给其盖了房子,申无限同志的确权已成事实,我们认为按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卖房契约书处理如何》?

请主管局批评指正。

本报告系李力亲自参与写的和批准上报的。

禾县食品罐头厂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淑祥当场对报告的真伪提出质疑:第一,那竟然还是申无限的笔迹!食品罐头厂的这份报告是报向上级的,根本不可能让早已调出本厂、又是事件当事人的申无限来写;第二,报告中的后面“鉴于卖房前已征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见,加之城关社已给其盖了房子,申无限同志的确权已成事实,我们认为按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卖房契约书处理如何》?”一段明显是申无限本人的语气,很可能是他自己在抄写时加上的;第三,最后一句“本报告系李力亲自参与写的和批准上报的”更是假话。因为在县长办公会上,李力厂长明确表明自己不知此事,会后也严词拒绝了申无限的无理要求,根本不可能让申无限自己抄写上报!

王淑祥明确向法庭表示:

第一,从来没有任何人征求过我的意见,我也根本不知道政策出台以前此住房就可以购买,要知道我早就会自己拿钱买下了。

第二,说什么城关社给我盖了二间正房,根本没有此事!王淑祥拿出了省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禾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的证明:

关于我单位离休干部王淑祥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

王淑祥同志离休前系我单位副主任,老伴穆轩是建材局离休干部(已去世)。关于王淑祥的住房问题,地震前住西花园房产公司公房,地震时损坏。地震后由建材局石矿安排穆轩住家属院,房屋三间,从1978年至今仍在那里居住。由于建材局石矿对穆轩的住房已作安排,所以我单位就没有再给王淑祥安排住房,特此说明。

省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禾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章

第三,一九八五年五月份之前,我们每月都向石矿交房租,是石矿领导说房屋旧了,厂里管不了维修,从此就免交房租吧。王淑祥亮出了以前交房租的收款收据。

接着,王淑祥又将各级行政部门所做有关决定,还有关于申无限与张同所签房屋翻建协议,两级法院所做的判决提交法庭。

最后,王淑祥再次向法院表示:“实际上,他们不但出售前未通知过我,就是任何时候,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早就盼着房改到出售公房阶段时,购买我居住了二十年之久的自住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我购买自住195号房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不答辩、不出厅,所以由第三人申无限做出庭答辩。

申无限仍然不甘心地问王淑祥:你没儿子、又没钱,要房子干啥?申无限的话让王淑祥和女儿们非常气愤。王淑祥立即回击:“老穆没了,我还活着,我还有女儿们。怎么论财产继承顺序也到不了你那儿!”

辩论结束后,法庭按程序进行了审理。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具体结论:

1、租住的房屋、院墙是王淑祥的个人私有财产。

、审理清楚是侵权案,宣布原告的手续无效,至于房屋该卖给谁,待合议庭核实后再定。

最后征求原告意见:要求调解不?王淑祥考虑了一下说:“唉,已经没调解余地了,不调解。”审判长说:“那就等着判决吧。”

征求第三人意见,申无限也同意等判决。(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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