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行政处理决定下
从小出生入死闹革命的王淑祥拿出了她干革命的执著精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踏上了不懈地信访之路。
禾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对这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极为重视,责成信访办和县建委立案,设专人调查,并指明主管领导亲自抓。在县领导的重视和及时过问下,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很快查清了汪烩和申无限非法买卖公有住房的事实。
1994年11月7日,禾县县长做出批示:“原县社离休干部、建材局家属王淑祥同志反映住房被卖的问题,请安排人员调查一下,写出处理意见报我。”
当天,王淑祥应邀来见建委崔主任。崔主任说:“研究过了。县委书记、县长们很重视此事,委托郑主任专管,您找他吧。我已看了档案,都是假的。申请表连他自己的名字也未写上。他现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干这个的,办着知道是错的。让别人犯错误,他自己得实惠。这事儿一定得纠正,不究不行!这是他们干的犯顶风错误……你回去等着吧,这事建了专人管的责任。”
有组织负责,王淑祥悬着的心开始有了着落。这位一贯相信组织、依靠上级的老干部坚定地认为自己走的路是正确的。
事情仿佛也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1994年11月10日,禾县建委郑副主任亲自带领有关部门的六、七位领导及同志,顶着当天的雨加雪,到买房户和现场调查。
直到这时人们才知道,申无限并未像“契约书”里写的那样“笔下交清”。而是在被追查很紧的1994年9月,察觉到了未交房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房款,厂长李力并未叫人入账。这真正是无一处真实,无一处合乎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
经核实后确认:房地产交易所确实已将王淑祥自住的195号房写入申无限名下。大家当场按政策决定:取消食品罐头厂与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立即口头通知申无限买卖手续无效,私房字第10119号产权证作废。
当郑主任向申无限和他妻子宣布的时候,交易所的姚主任、金经理都在场。他们明确表示这是受县委、县政府及建委领导委托,大家一起到现场和住户调查处理的,是按政策办事。
申无限及妻子无奈地表示接受。但他拒不交出产权证。
为落实此决定,王淑祥继续找建材局领导。1994年11月日,高耸局长对王淑祥说:“我看档案了,手续都是假的。我们同县领导定了,手续都给他作废了,10119号产权证给他注销了。胆子也太大了!他们偷盖了厂子章,盖那么多……我局的章也盖去了。我是法人代表都不知道!我没签字,属于作废的章,啥也不顶。”
王淑祥心里还不踏实,希望高局长能给个手续。
高耸局长说:“到时给你一份我局给县委、县政府写的处理意见报告。”
1994年11月9日,建材局柳副局长通知王淑祥:“11月7日,局领导们定了三条意见,已送到县政府,听说近日就开会下文件。”
他交给王淑祥一份文件,是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
接县委、县政府转来有关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变动给申无限房产信访后,我局领导对这件事做了认真调查。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变动固定资产须履行:“企业向主管局书面请示,主管局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请示”的规定。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二、食品罐头厂这次变卖的房子,属国有资产,在没有征得我局及国资局书面批准前不准变动。既不能变卖给申无限,也不能变卖给王淑祥。
三、食品罐头厂的这一房产处理,应按《禾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手中拿着文件,王淑祥心情激动:虽然不能马上买到住房,但取消了那份非法的“契约书”,等于解除了自己的住房被他人侵占的危险。王淑祥非常感谢因此而操劳的领导和同志们。
当然,她也知道,这只是主管局的意见,最后定夺还需县领导。
房屋一天买不到手,心里一天不得踏实。王淑祥继续为早日购买到住房而奔波。
1995年8月5日下午,王淑祥去信访办,那里的领导对她说:“今天上午,章县长亲自主持,专为这房子问题召开了办公会,到会领导包括罐头厂厂长李力。李力厂长一看档案里办的手续,都是在他上任期间的,很意外,惊讶地说:‘哎呀,这是在我上任承包期间办的呀,我一点儿也不知道啊!我当他们是9年4月办的产权证呢。’看样子真得不知道。会议定了处理意见:1、购买195号住房的10119号产权证作废;94年月办的手续无效。、未向主管局请示,更未得到批准搞的厂子与申无限的买卖协议无效。厂子无权出售国有资产旧公房。如不服再追究法律责任。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负责办理。并责成建委、交易管理所、确权办领导亲自办理撤销和作废手续,下达专门文件。、保护离休干部王淑祥的居住、使用权和到售房时购买的合法权益。会后,由建委等几个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办理手续。”
听了这番话,王淑祥仿佛又见到了晴朗天空。她的心一下子放松了,多少天的压抑感得到了释放。她千恩万谢地感谢领导公正地处理此事,主持了正义!
从这天起,她朝思暮想地盼望着文件尽快下达。
1996年1月日,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
一、办理交易等事宜的原由:我所之所以为禾县食品罐头厂办理把自有公房产权转移给申无限的手续是因为:1、禾县食品罐头厂和申无限双方有个买卖房屋协议书,有双方盖章(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章);、有禾县食品罐头厂的法人委托书;、有禾县镇政府及禾县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申请表。在上述情况下于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为其办理了交易等手续。
二、经产权变更过户后地矿局和食品罐头厂新班子对老班子办理的房屋买卖手续有疑问。
经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表明,禾县食品罐头厂在出售自有公房问题存有以下问题:1、现任厂长李力(原厂长助理、厂班子成员)证明:九二年四月二十五号该厂与申无限办理的‘买卖房屋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向主管局请示,属原厂长和办公室主任自行办理的。四是厂子当时根本没下委托书。五是在办理转移手续的九四年,没有通过现任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禾县食品罐头厂自有公房在出售前没有请示主管局批准。
三、处理决定:依据我所调查的情况和县地矿建材局的意见,经研究对禾县食品罐头厂出售给申无限的坐落在三街北新片195号、196号公有住房做如下决定。
1、食品罐头厂的自有公房属国有资产,出售前必须向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出售。原领导和办公室的决定和协议无效。、鉴于食品罐头厂既没请示,又没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给申无限个人,本所根据县局领导的指示声明无效。、九四年二月二十八号为其办理的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无效,宣布私房字第10119号作废收回。4、在这次交易中申无限所负担的交易及一切费用一次全部退还本人,从决定下达之日起十天之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手续。
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章、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章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
接到此决定,王淑祥终于喜笑颜开,这么长时间以来她头一次舒畅地长出一口气。不过,在她与石材厂和建材局等人的接触中,个别人的态度让她还有点儿小小担心:这事真的就能这样彻底解决了吗,不会再出什么意外吧?
万万没有料到,王淑祥担心的事竟然以意想不到的形式发生了。(未完待续)